根据《中共池州市委、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石台县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池秘[2002]35号)和《石台县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石发[2002]11号)文件精神,设置石台县财政局。县财政局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能
县财政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政、税收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拟订和执行县财政、税收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及其他有关政策;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和执行县乡镇政府与企业的分配政策。
(二)编制全县年度财政预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县和县本级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财政决算;管理和监督全县各项财政收支,负责财政资金的调度和拨款;拟定和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审批汇编财务收支计划和决算。
(三)管理和监督有关项目投资、科技、环保等基金并办理资金的拨付;参与研究制定我县贯彻国家重要商品流通领域的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意见;管理和拨补重要商品储备补贴资金和其他政策性补贴资金。
(四)管理和监督全县财政社会保障支出、城市住房支出和土地出让支出;参与投资、劳动工资、物价、经贸、科教、住房、土地、医疗、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改革;管理全县预算外资金和负责财政专户政策的制定和执行;监督全县彩票发行。
(五)贯彻实施国家农业税收法令,组织农业税收的征管和负责财政对农业投入的管理工作;负责管理县级财政支农资金;负责管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财务。
(六)监督和管理全县会计工作,执行会计法律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对违反会计法规的个人和单位实施行政处罚;负责会计委派制试点工作。
(七)拟定和执行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政策规定、改革方案、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国有企业的清产核资、资本金权属界定和登记;负责国有资本金的统计、分析;指导财产评估业务;制定政府公共财产管理规章制度。
(八)负责全县国债管理工作和地方证券、金融、保险等机构的财务监管工作;管理世界银行贷款;负责涉外企事业单位财务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管理党政机关外事经费和财政预算内非贸易性外汇。
(九)监督财税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负责财政、税收政策法规的宣传工作。
(十)负责政府集中采购工作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集中核算工作。
(十一)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能,县财政局内设十二个职能股室(办):
(一)办公室、人教股 ( 合署 )
负责综合协调局机关政务工作,制定机关各项工作制度;负责有关重要会议的组织、重要报告和文件的起草与修改;负责组织人大议案、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督办上级领导和业务部门布置的工作任务,检查、落实机关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负责财政调研、信息网络建设、指导全县财政宣传、精神文明创建和新闻发布;负责文电、机要、档案、保密、信访、办公自动化、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机关后勤服务保卫工作和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等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全县财政系统评比表彰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全县财政系统干部培训规划。加强机关思想政治工作,配合局领导抓好干部职工的作风建设、学历的再教育和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综合股、国际金融股(合署)
研究全县财政发展战略和财政分配政策;编制财政中长期规划,拟订财力综合平衡方案,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的建议;参与工资、物价、住房、国有土地使用等制度改革;监督全县彩票发行工作;负责全县综合性财政统计工作;统一监制和管理全县政府性基金的票据。负责土地出让金、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管理,行使对住房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负责国家货币政策及财政政策在我县协调配合的实施工作;负责国际债务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地方金融机构(含地方商业〈合作〉银行、城市信用〈联〉社、农村信用〈联〉社、财务公司等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下同)及所属单位国有资产权属的界定、登记,对其转让行为进行监管和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预算股、预算编制办(合署)
负责预算编制和管理。汇总编报全县财政收支预算;编制县本级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及县级综合财政收支计划,提出县级部门经费支出标准和定额,审核部门专项资金项目建议,并提出预算安排;建立并统一管理财政专项资金投放项目库;批复县级部门预算;负责县级综合财政预算的调整;提出城市维护建设费、教肓附加费、罚没收入、行政性收费的分配建议和预算外资金的使用计划;负责监督管理本级偿债准备金、预算和国债专项资金等;对年初预算安排的大额专项支出进行审核;制定全县预算管理制度,拟定县与乡(镇)财政分配政策;负责县对乡(镇)的财政转移支付工作,核定县与乡(镇)国库资金调度指标。指导乡(镇)财政管理和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国库股
负责总预算会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财政性资金管理办法;按照预算指标办理国库资金的调度和预算内外资金的划拨;办理县级预算收入的退库;分析县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负责编制县级财政决算和预算外资金决算,汇总编报全县财政收支和预算外资金总决算;办理与县财政局及乡(镇)地方财政的年终结算工作;根据领导签批的拨款单及时拨付专项资金;办理国家财政性投资项目的基本建设拨款和自筹基本建设资金存拨款;会同有关部门管理预算内外银行存款和帐户;管理县级政府偿债准备金和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政府采购股、行政财务股 ( 合署 )
负责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采购法规草案的制定、采购事务的协调和管理,负责政府采购统计与分析并检查监督;指导全县政府采购工作;对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牵头组织拟定行政经费(包括行政、外事经费)的财务管理制度;负责全县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的支出管理;会同分管部门研究提出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建议;会同分管部门筛选提出财政支持的项目并提出预算建议;审核提出分管部门年度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建议及编制年度滚动预算建议;对专项资金跟踪问效,检查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项目效益考核;制定部门、单位和项目资金使用的财务管理办法并进行监督检查;审核分管部门和单位的年度财务决算,监管其财务运行和收支预算执行情况;负责县级接待费用及各类会议开支、审核工作,并提出合理化建议,以及县直单位小汽车定点维修经费开支和审查管理工作;负责分管部门、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政法股、教科文股
参与拟定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财务管理制度;会同分管部门研究提出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建议;会同分管部门和单位筛选提出财政支持的项目并提出预算建议,审核提出分管部门年度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建议;制定部门、单位和项目资金使用的财务管理办法并进行监督检查;对专项资金实行追踪问效,检查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项目的效益考核;审核分管部门和单位的年度财务决算,监管其财务运行和收支预算执行情况;负责分管部门、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和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企业股、统计评价股(合署)
监督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解决执行中的重大问题,负责资产评估项目的合规性审核;研究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改革,拟定有关政策;负责县属企业的财务和国有资产的基础管理工作;管理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基金,办理县属企业(金融企业和农业企业除外)亏损补贴和税收返还的具体工作;参与归口的国有企业改革工作,并制定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负责制定全县公共资源统计评价政策;建立全县公共资源统计报告和统计评价指标体系;负责公共资源的统计分析,建立公共资源信息数据库;拟定清产核资的有关制度和办法,组织实施全县清产核资和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经济建设股
管理有关财政支持经济建设资金、基本建设资金、专项储备经费和风险基金,以及粮油价差补贴和重要商品储备补贴资金;参与研究制定我县贯彻国家重要商品流通领域的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意见;负责管理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并监督检查;负责县级重点项目财政性资金的筹集和管理工作;参与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和投资政策研究等有关工作;会同分管部门研究提出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建议;会同分管部门筛选提出财政支持的项目并提出预算建议;审核提出分管部门年度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建议;制定部门、单位和项目资金使用的财务管理办法并进行监督检查;审核分管部门和单位的年度财务决算,监督其财务运行和收支预算执行情况;负责分管部门和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
(九)农业股
拟定和执行全县财政支农政策和农业财务管理办法;管理全县农业方面的事业费和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村级集体发展资金等有关涉农专项资金;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村级财务管理办法;会同分管部门研究提出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建议;会同分管部门筛选提出财政支持的项目并提出预算建议;审核提出分管部门发展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建议;制定部门、单位和项目资金使用的财务管理办法并进行监督检查;审核分管部门和单位的年度财务决算,监管其财务运行和收支预算执行情况;负责分管部门、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社保股
参与研究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政策;管理财政性社会救灾、抚恤救济、卫生、劳动就业、社会保险等方面的财务和资金;会同分管部门研究提出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建议;会同分管部门筛选提出财政支持的项目预算建议;审核提出分管部门年度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建议;制定部门、单位和项目资金使用的财务管理办法并进行监督检查;审核分管部门和单位的年度财务决算,监管其财务运行和收支预算执行情况;负责分管部门、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一)会计管理股
监督和管理全县会计工作;研究提出会计改革的政策建议;组织贯彻实施会计法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组织全县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的规定,对注册会计师行业、资产评估行业、税务代理行业及其他经济类、鉴证类社会中介行业实行自律性管理;指导和监督中华会计函校、县函授站工作;指导和监督会计电算化工作;负责会计委派制试点和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二)监督检查股、税政法规股(合署)
研究拟订和执行有关财政监督的法规、政策和制度;直接监督检查县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财务收支工作,并对检查出的问题依法处理;监督县级预算执行,检查各项财政收入的征管和财政资金的分配、使用、效益情况,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组织实施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国有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年度财务决算的情况进行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各类违反财经纪律、财税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的检查处理及违纪款项的收缴入库工作;受理对违反财政税收法令、政策、制度的重大举报事宜,查处重点违纪、打击报复案件和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审核本局代拟的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法规、规章中有关财税的条款;负责财政依法治理有关事项,监督检查财政、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实施;办理财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及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宜,负责国家赔偿费用的管理;负责调处涉及县级单位的产权纠纷和行政仲裁。承办县政府交办的税收政策和财税协调事项;办理国家政策统一规定的税收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工作,指导全县财政系统的税收法制工作和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石台县财政局依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
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副科)
拟订和执行全县农业综合开发的有关政策及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编制全县农业综合开发规划;管理和统筹安排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组织项目的申报、评估、审批、检查、竣工验收和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局(副科)
负责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管理和对农业税收涉税案件和稽查;拟订和执行农业税收征收实施办法和税收会计制度;管理征收经费、税收票证;负责县级农业税收入计划的编制和税款的征收;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预算外资金管理局(副科)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方针政策,根据本县经济发展的规划和要求,组织编制全县预算外资金收计划,研究市场经济下县预算外资金管理目标及对策,拟订预算外资金管理政策及规章制度,强化预算外收入的征收工作。做好票证的基础管理工作。并会同物价、审计、监察、金融等部门对各单位预算外资金的收支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审计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副科)
调查研究全县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重大问题以及国有资本金的分布状况,提供有关信息,负责国有企业财产监督、国有资产(国有资本金)的基础管理等,具体包括:产权登记和产权界定、产权处置和产权交易、国有股权及其收益。拟定清产核资有关制度和办法,组织实施清产核资工作;参与拟定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制度和政策;组织建设国有资本金统计信息网络体系和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等。负责全县清产核资工作的计划、组织、实施;负责有关清产核资报表、软件的汇总上报及总结分析工作;负责全县清产核资有关政策、业务的指导工作;做好清产核资数据的汇总、编册及分析工作;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