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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台县国土资源局
文章类型:县直各部门  
文章加入时间:2005年1月1日

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印发〈石台县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石发[2002]11号)和县编委《关于印发<关于石台县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说明>的通知》(石编[2002]18号)文件精神,组建石台县国土资源局,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县国土资源局的主要职责是:

( 一 ) 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有关土地、矿产资源保护和测绘的规范性文件,拟定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具体措施;依法监督土地、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的执行情况,制定有关实施细则,并监督实施。

( 二 ) 组织编制、完善和实施全县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参与报省政府、市政府审批的城镇总体规划的审核;组织编制乡 ( 镇 )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勘查、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计划;负责制定和实施本县地籍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的规划、计划。

( 三 ) 监督检查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依照规定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和应诉;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权属纠纷;查处重大违法案件。

( 四 ) 实施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农地用途管制;监督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基本农田的保护和耕地开发工作,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 五 ) 统一管理全县城乡地政、地籍工作;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指导和实施地籍信息系统建设;指导和实施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和土地登记、发证等工作。

( 六 ) 主管全县土地的征用、划拨工作;承办报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审查、报批工作;参与重点建设项目的评估论证、选址定点、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等工作。

( 七 ) 负责全县土地市场和土地资产管理;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工作;负责国有企业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审批管理和审核上报;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审定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的资格,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负责土地收益的征收管理工作。

( 八 ) 依法对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进行管理,负责矿业权的转让审批,依法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进行监督管理,依法保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负责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收取,并负责对返还本县的矿产资源费进行管理和使用;依法调处采矿权属纠纷,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管理秩序。

( 九 ) 负责全县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组织进行矿产资源供需形势分析和发展战略研究;在授权范围内,依法监督管理全县地质勘查活动,掌握地质勘查成果,参与对探矿权的监督管理,处理矿业权重置的有关事宜;负责矿产资源预申请和矿业权流转的有关工作;按照权限,负责认定矿山企业储量地质报告和矿产储量的核销审核以及矿山资源枯竭地质报告的审批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地质资料的汇交。

( 十 ) 负责地质灾害的防治管理和保护地质遗迹,并对防治和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划定地质灾害易发区、危险区,报批准后发布地质灾害预报,依法参与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的勘查和评价工作;监督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保护地质环境,参与组织认定具有重要价值的地质地貌景观,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

( 十一 ) 组织并管理全县基础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负责测绘单位资格审查、测绘任务登记、测绘产品质量监督和管理。

( 十二 ) 管理全县测绘基准和测量控制系统;根据授权管理测绘行业的计量工作;指导全县测绘行业标准化工作;组织指导全县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和基础地理信息化服务;负责全县测量标志的维护工作;依法管理全县测绘成果的保密工作;依法管理全县地图编制工作,审查向社会出版、展示的地图,管理并审查地名在地图上的表示。

(十三)安排并监督检查国家、省、市财政拨给的地勘、测绘、土地等事业经费和其他专项资金的使用;组织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四)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国土资源局设 5 个职能股室。

( 一 ) 办公室

协助管理局机关日常工作;协调机关股、室之间工作关系;制定机关各项制度,负责有关会议的组织、文件的起草、文电处理、文书、档案、督查、保密、保卫、社会治安及机关行政管理工作;负责信息综合、新闻宣传;编制年度各项事业费、专项经费决算和综合财政预算;负责上级拨给的地勘、土地等事业经费和其他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工作;对局管理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财务监督管理;对矿产资源补偿费、土地收益的征收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局属事业单位财务工作并负责财务综合统计;负责局机关的人事、劳动工资工作;负责组织机关政治、业务学习和文明创建、计划生育工作;组织干部教育和培训工作;负责局机关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

( 二 ) 地籍、测绘、规划与耕地保护股

统一管理城乡地政、地籍工作;管理并组织全县土地资源现状调查、动态监测、地籍权属调查、变更调查及土地统计;指导监督地籍管理技术规范、标准的执行,并制定有关细则;组织实施和指导地籍信息系统建设;负责并指导土地确权、土地定级和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承担调处重大土地权属纠纷。

组织并管理全县基础测绘、行政区划界线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指导监督测绘成果质量管理和测绘成果资料汇交;组织指导全县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和基础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负责全县测绘单位资格初审、测绘任务登记、测绘产品质量监督和管理;负责全县测量标志的保护;负责全县测绘成果的保密工作;管理地图编制工作,负责初审出版、展示的地图;管理并初审地名在地图上的表示;根据授权管理测绘行业的计量工作和标准化工作。

组织研究拟定全县和重点地区国土综合开发整治的具体措施;起草编制并指导实施全县及区域性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环境保护规划;起草编制、审核和指导实施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土地复垦规划、土地整理规划、未利用土地开发规划等专项规划;拟定全县土地供应的具体规定;负责组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负责综合统计。

负责全县城乡农用地转用、征用的统一管理,统一审核征用建设用地;承办报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审批的各类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拟定、实施全县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措施、农地保护和土地整治措施、农地转用管理办法;指导农地用途管制,组织实施和指导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并进行监督检查。

( 三 ) 土地利用股

拟定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制定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的程序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草土地收购储备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负责实施并指导土地收购储备工作;负责国有企业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审批管理和审核上报;制定国有土地划拨使用目录指南和乡 ( 镇 ) 、村用地管理办法;指导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指导审核土地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的资格;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依法管理和监督土地资产和土地市场。

( 四 ) 矿产开发管理与地质环境、地质勘查股

依法按照权限进行全市矿产资源采矿权的审核上报、审批登记发证、延续、变更、注销、年检;负责矿业权的转让审批;依法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矿产品流通的监督管理;依法组织收取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和矿产资源补偿费;负责矿山企业的“三率”考核,依法维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管理秩序。

负责地质灾害的防治管理和保护地质遗迹,并对防治和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划定地质灾害易发区、危险区,经批准后,发布地质灾害预报;负责地质环境的监督管理;参与认定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参与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的勘查和评价工作;参与组织认定具有重要价值的地质地貌景观、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

( 五 ) 执法监察室

组织对执行和遵守国家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对土地规划、农地转用、土地征用、土地资产处置、土地使用权交易和执行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行政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组织查处重大违法案件;负责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的受理工作。组织和负责有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测绘管理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协调工作;负责组织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办理有关行政复议、应诉事宜,依法组织行政处罚案件听证工作;组织开展综合性调研工作;指导全县土地管理人员依法行政工作;负责有关国土资源政策法规解释工作和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涉及国土资源的议案、提案、建议的办理工作;负责纪检、监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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