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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台县环境保护局
文章类型:县直各部门  
文章加入时间:2005年1月1日

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印发〈石台县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石发[2002]11号)和县编委《关于印发<关于石台县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说明>的通知》(石编[2002]18号)文件精神,设置石台县环境保护局。石台县环境保护局为县政府部门管理机构,为市、县双重领导,以县领导为主。

一、职能转变

强化环境保护的宏观调控和执法监督,增强环境保护的综合协调能力;加强环境保护法制建设,做好执法监督和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工业污染防治、加强生态保护,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促进环境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二、主要职责

( 一 )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并监督执行环保方面的地方政策、规章,受县政府委托对县内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环境影响评价提出环境保护建议。

( 二 ) 拟定全县环境保护规划,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重点村镇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组织编制全县环境功能区划,参与编制全县可持续发展纲要。

( 三 ) 对全县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核安全、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及污染防治的监管。

( 四 ) 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库 ( 湖 ) 区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工作。

( 五 ) 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协调县域环境污染纠纷;负责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开展全县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 六 ) 贯彻执行环境保护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审核城镇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组织编报全县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全县环境状况公报。

( 七 ) 组织实施环境管理制度,按规定审定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报告书;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乡镇企业环境保护,指导全县生态经济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

( 八 ) 负责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制定环境监测制度;组织对全县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工作。

( 九 ) 负责全县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环境管理。

( 十 ) 承办市环保局和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 一 ) 办公室

协助处理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文件起草,会议组织、文档、信访、保卫、保密工作;负责机关机构编制、年度考核和人事、工资、国有资产、财务工作;组织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组织开展全县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工作;开展专业岗位、法律、法规培训和负责职工继续教育工作,组织指导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咨询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 二 ) 污控管理股

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制订全县环境保护中长期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审核本县城镇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拟定并监督执行环境保护方面的地方规章、制度;对县内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组织编制环境质量报告书,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污染源限期治理和达标排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行政代执行等环境管理制度;组织拟定和实施县域重点区域污染防治规划;指导和协调各部门、各乡镇重大环境问题,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指导城镇环境综合整治;拟定并组织实施开发建设活动的环境影响评价、 " 三同时 " 等各项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和措施;按有关规定承办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的审批工作。

( 三 ) 生态自然股

负责宣传贯彻有关生态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实施国家、省、市有关生态保护纲要。制定全县生态保护和生态经济示范区中、长期发展规划、计划和措施;开展生态资源调查;协助有关部门查处生态破坏案件、监督和组织管理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的生态保护,实施技术考核;负责交通、采矿业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负责全县生态经济示范区建设的指导推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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