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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台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文章类型:县直各部门  
文章加入时间:2005年1月1日

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印发〈石台县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石发[2002]11号)和县编委《关于印发<关于石台县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说明>的通知》(石编[2002]18号)文件精神,设置石台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石台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负责全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工作的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险工作的基本方针、政策及劳动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总体方案;编制全县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章和基本标准,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劳动保障执法体系,代表国家行使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监督检查职权。

(三)研究拟定促进城乡劳动就业的基本政策、措施;编制劳动力市场发展规划、组织再就业工程的实施;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规范职业介绍服务机构的管理办法;负责企业下岗职工的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有关政策的拟定并督促实施;制定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跨地区有序流动的政策和措施并指导实施;依据有关规定负责境外公民来石台就业和介绍我方出境就业的管理工作。

(四)贯彻国家职业培训方针、依据国家颁布的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和职业技能鉴定政策,建立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制定职业技能鉴定的具体方法;制定企业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和失业人员、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的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就业训练中心、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建立和推行劳动预备制度;指导就业训练中心等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建设;组织制定职业技能竞赛的具体规则和措施办法;开展技能人才表彰奖励工作。

(五)制定劳动关系调整的基本规则和配套措施;制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规范;综合管理全县劳动争议处理和劳动监察工作;受理劳动和社会保险行政复议和处理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参与全县重大劳动争议案件的调处和仲裁工作;处理与劳动关系有关的突发性事件。

(六)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及从事特殊工种职工的劳动保护政策,研究拟定相应的地方性政策规定,并监督执行;负责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参与推荐评定劳模工作。

(七)研究拟定全县企业职工工资的宏观调控措施,拟定行业工资收入调节政策和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的相关配套措施;负责企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的政策并督促实施;审核县属企业的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

(八)研究拟定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社会保险地方性法规和政策的配套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九)制定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管理、运营政策的配套文件;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实施行政监督;制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规则和基金运营机构资格认定标准的配套措施,并实施监督管理;制定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制定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规章和补充社会保险承办机构资格认定标准的配套文件;审查认定有关机构补充社会保险业务的资格。

(十一)负责行业统筹单位所属企业的养老保险管理工作;负责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资格审查和年度审核工作;负责制定我县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相关配套文件。

(十二)承担全县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统计和信息工作,组织建设全县劳动和社会保险信息网络,定期发布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统计公报、信息资料及发展预测报告。

(十三)组织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经验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负责全县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标准化工作。

(十四)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设 4 个职能股室。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管理机关日常工作,协调局机关各股室的工作关系;制定机关工作制度、工作计划,并督促检查;负责会议组织、公文审核、文电处理、机要文档、保卫、保密、信访、后勤保障工作;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险政务信息、宣传报道等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和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拟定全县劳动保障系统干部职工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

(二)劳动保障监察、劳动工资与仲裁股。

劳动保障监察股(对外称县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与劳动工资与仲裁股(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合署。

监督检查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制定劳动和社会保险监督检查工作规范,并组织实施;受理举报投诉并组织查处,参与查处重大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案件;负责企业劳动保障年审工作;研究拟定劳动关系调整的有关配套政策,负责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管理;组织处理劳动关系方面有重大影响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建立和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负责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参与劳动模范的推荐评定工作;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工时制度、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拟定企业职工工资宏观管理政策、措施,提出调节收入分配的政策建议;拟定企业工资指导线配套政策,建立全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对企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实行监督检查;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工资政策;拟定国有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政策的配套文件,审核县属企业的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

(三)综合计划与基金监督、保险股

组织编制全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险统计工作;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负责涉及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国际援助、贷款的有关事项;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拟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制度和发展规划;组织制定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建立健全社会保险监督网络,组织监督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运营;建立并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系统,受理投诉举报,参与查处基金受理中的违纪案件;对有关机构承办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实施监督。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养老、失业、医保、农保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研究拟定养老、失业、医保、农保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拟定养老保险费率、个人帐户确定和基金征缴、管理的配套政策,并监督实施;贯彻执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研究拟定补充养老保险基本政策和管理规则;研究拟定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统一管理的规划和政策的配套措施。

拟定失业保险基金征缴政策、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的配套方法;研究拟定失业人员登记、管理和失业保险金稽核办法的配套政策;研究拟定失业保险基金管理政策、规则和失业人员疾病、生育和死亡有关待遇政策的实施意见。

拟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率,拟定基金征缴办法、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研究拟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用社会统筹、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办法;拟定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拟定医疗、工伤医疗和生育医疗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组织拟定定点医疗机构、药店资格审定和年审工作;研究拟定与基本医疗保险相配套的政策措施及管理办法;负责职工工伤、职业病认定及伤残等级鉴定工作;组织拟定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实施办法,研究拟定城镇企业职工疾病、工伤停工治疗和生育期间的待遇政策和标准及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和规则的配套办法;负责对医疗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审定死亡职工遗属待遇和非因工伤残职工待遇标准;负责企业职工的退休审批工作;认定符合国家规定可提前退休的政策;承办职工提前退休审核工作。

研究拟定农村养老保险的费用筹集办法、待遇项目、给付条件和给付标准的配套政策;研究拟定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制度和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则,以及农村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的规划和配套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农保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四)培训就业股

研究拟定全县促进城乡就业规划和基本政策、制定劳动力市场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并监督实施;制定就业服务事业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发展规划及配套措施、实施再就业工程;负责就业经费的使用管理工作;规范再就业服务中心和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办法;负责对全县就业服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制定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跨地区有序流动就业的政策和措施;按照规定负责境外公民来石台就业和介绍出境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有关政策的拟定,并督促实施。拟定全县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规划和管理规则,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县职业技能培训、考核、鉴定等工作;研究拟定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组织实施劳动预备制度和评定工作;研究拟定职业技能人才表彰奖励办法和职业技能竞赛规则;拟定失业人员、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技工学校和就业训练中心等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建设;制定职业培训教材建设规划和评估认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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