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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台县林业局
文章类型:县直各部门  
文章加入时间:2005年1月1日

根据县委《关于印发〈石台县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石发[2002]11号)和县编委《关于印发<关于石台县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说明>的通知》(石编[2002]18号)文件精神,设置石台县林业局。石台县林业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森林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源保护和国土绿化的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政府关于林业建设的方针政策,并负责监督实施。

(二)负责拟定全县森林生态环境建设和林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林业重点工程建设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开展生态环境建设和国土绿化工作;组织实施 " 十五 " 林业发展规划;组织、指导和监督造林、封山育林、退耕还林、义务植树和城乡(镇)绿化工作,组织、指导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

(四)负责对全县森林资源的管理;组织全县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组织监督检查全县森林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的执行;负责管理和监督全县林木、竹林的凭证采伐和运输;负责林地、林权管理,并依法对征用、占用林地进行初审申报和林地、林权证的登记、变更、审核和发放工作;负责全县木竹检查站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全县木材(含竹材)行业管理,监督和管理全县木材经营加工单位。

(五)负责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和林业行政执法的监督管理;制止乱砍滥伐和乱捕滥猎,组织查处毁林、非法侵占林地案件,协助调处山林权属争议和纠纷;负责本县林政、森林公安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六)负责各项林业资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指导监督本系统财务工作。

(七)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工作;负责猎枪弹具和狩猎管理。

(八)负责林木种苗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指导各类商品林的培育和开发利用;管理和指导森林分类经营工作;组织开展林业科研和林业技术推广工作;负责林业外资项目的实施和管理;指导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乡村林场建设和管理。

(九)负责林业行业劳动工资工作及科技人员的宏观管理;指导林业宣传动员和林业行业精神文明建设。

(十)承办省、市林业主管部门和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林业局设 5 个职能股室。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组织管理机关工作,拟定机关议事规则和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协调机关各股室的工作关系,起草有关文件和报告;负责会议组织、职工学习、文电处理、档案、信息、信访、保密及机关行政事务管理和后勤服务等工作;负责林业行业有关的劳动工资、劳动保护和职业教育的管理;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劳资管理工作;负责职称申报和林业宣传工作,指导林业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

(二)计划财务审计股

制订全县林业发展规划、计划;贯彻执行林业计划、统计的法规、制度和指标体系以及林业工程建设的规范、标准和经济定额;负责林业建设项目计划的审核申报;管理各项林业基金、各项财政拨款、周转金和其他资金以及林业财务;指导乡、镇林业基金的管理和使用,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林业经济调节政策和措施;监督、管理国有林业资产以及局机关、直属单位的资产;负责直属单位的财务收支管理和林业系统内部审计工作。

(三)资源林政法制股(与县野生动物保护站合署)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林业法律、法规和各项林业方针政策;组织开展全县森林资源清查,负责资源统计和消长动态监测工作;审核和监督乡、镇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负责监督、管理全县木材运输工作;负责全县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的监督和管理;负责林地、林权和森林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工作,负责征用、占用林地的审核申报工作及山林权属纠纷调解工作;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工作;负责全县林业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实施、指导协调、监督工作,归口管理林业法制工作,负责局及直属单位的法律事务工作。

(四)造林绿化股(与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合署)

组织协调和指导全民义务植树、实施国家封山育林、退耕还林工作;组织指导国土绿化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统计工作;组织协调国土绿化规划实施中县、乡或部门间的重大问题;负责林木种苗生产、造林、营林以及国有林场等规划和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实施林业重点项目建设规划;指导各类商品林的培育与开发利用;指导乡镇林业工作站的建设和管理;承办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林业产业办公室

贯彻执行国家林业产业政策,指导直属林业企业和国有林场的改革和经营管理;指导并督促林业行业安全生产、劳动竞赛;协调林业企业与有关部门之间出现的重大问题;引进利用外资和先进科学技术。

森林公安分局(副科级)按规定设置

主要职责:指导全县森林公安工作;负责全县森林公安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查处破坏森林资源和国家、省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珍稀物种、珍稀野生植物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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