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县委《关于印发〈石台县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石发[2002]11号)和县编委《关于印发<关于石台县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说明>的通知》(石编[2002]18号)文件精神,设置石台县民政局,县民政局是主管关社会行政事务的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落实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并监督检查;根据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全县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全县民政工作的改革和发展。
(二)负责全县社团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指导、监督全县社团登记管理工作。
(三)负责县直单位和中央、省、市驻石单位所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查处全县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导监督全县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四)组织、指导全县优抚工作、拥军优属活动;负责全县拥军优属、烈士褒扬和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补助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公伤亡抚恤工作;负责烈士称号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等级的审核上报。
(五)负责全县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和军队离退休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以及军队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工作,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工作;指导和协调军供站、军人接待站工作。
(六)组织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组织和指导全县经常性社会捐助、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
(七)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县救灾抗灾工作;掌握和发布灾情,拨发救灾款物;组织接收并分配社会各界救灾捐赠款物,监督检查救灾款物的使用;指导灾区开展减灾和生产自救。
(八)研究拟定全县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全县社会福利事业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城乡社会救济工作;推动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设与发展;承担老年人、孤儿、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
(九)负责全县各类福利企业的年检认证和新办福利企业审核工作;指导全县残疾人的权益保护工作和全县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工作;组织全县福利彩票的发行工作,负责管理本级福利资金。
(十)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组织开展城镇社区建设;建立和完善社区服务管理体系及设施;指导村(居)委会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全县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 十一 ) 负责全县行政区划的管理工作; 承办全县乡(镇)、村的设立、撤销、更名、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上报工作;组织指导边界线的管理工作;组织调查和调解边界争议纠纷。
( 十二 ) 负责全县地名管理工作,审核、承办全县地名的命名、更名;组织实施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推行全县地名的标准化、规范化。
( 十三 ) 负责全县婚姻登记管理工作,研究拟定全县婚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 十四 ) 组织实施殡葬改革的法规政策,推行殡葬改革;指导全县殡葬事业单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 十五 ) 负责全县儿童收养,依法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遣送,指导收容遣送站的管理工作。
( 十六 ) 指导、监督全县民政事业费的使用和管理;负责编制汇总统计年报和民政事业费预决算;监督、管理专项资金的使用、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
( 十七 ) 拟定全县民政系统教育、科技和人才工作的发展规划,指导全县民政系统的职工队伍建设工作,提高职工依法行政水平,加强民政窗口单位精神文明建设。
( 十八 ) 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民政局设 5 个股室。
(一)办公室(人事、计划统计、财务)
协助局领导处理政务和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公文处理、信息、信访、宣传、保密、档案、综合性文件的起草、重要会议的组织等工作;负责全县民政系统的普法、执法及局机关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处理工作;承办党务、纪检监察、人事、退休人员管理和后勤保障工作;指导全县民政系统精神文明建设;编制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及有关计划,监督检查全县民政事业费的预算、管理使用以及物资、基建、技术改造、贷款等计划的落实;负责全县民政统计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民政事业经费、专项经费、机关行政经费的预决算和日常管理;负责局机关财务内审;管理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和基建工作。
(二)最低生活保障(生产救灾、社会福利)股
宣传贯彻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法规政策;组织实施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督促检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落实;组织指导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建设。
研究提出全县救灾和社会救济工作的政策;组织协调全县救灾抗灾工作;调查、上报灾情;接收、管理、发放救灾款物;负责救灾信息系统的管理;组织和指导全县扶贫济困、经常性捐助等社会互助活动;针对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研究提出社会福利救济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全县福利彩票的发行工作,负责本级福利资金的管理使用;指导全县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农村敬老院、社区老年公寓和“星光”老年之家的建设与管理工作;负责全县福利企业的年检认证、新办福利企业审核上报和技改项目的申报工作;指导全县福利企业管理工作;负责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和收容遣送站的建设与管理。
(三)民间组织管理(区划、地名、社会事务)股
负责全县社团的登记和年度检查;指导和监督其活动,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取缔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县社团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县直和其它单位所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取缔未经注册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导和监督全县民办非企业单位活动。
研究提出行政区划规划;承办全县乡(镇)村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更名、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上报;组织指导边界线的管理工作 ; 调查和调解各乡(镇)村边界争议纠纷;审核、承办全县地名的命名、更名,监督地名的使用;组织实施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推行地名的标准化、规范化;指导、督促、检查全县婚姻习俗改革登记管理工作;配合县有关部门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提高全县殡葬改革;负责儿童收养工作,承办省内外在我县收养儿童登记工作。
(四)优抚安置股
承办县双拥办公室、县复退军人安置、县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工作。
提出全县双拥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全县开展创建双拥模范城(镇)和军民共建活动,宣传、表彰、推广先进典型;协调军政、军民关系,处理有关问题;承办县双拥工作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贯彻执行抚恤优待法规政策,完善优抚制度;负责全县拥军优属工作和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补助工作;审核上报革命烈士称号及负责烈士褒扬工作;指导烈士纪念建筑物及光荣院等优抚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负责拥军优属资金的建立、管理工作。研究提出全县复员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管理的政策、办法;负责全县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和复员干部的有关审批督查接收安置工作;组织指导全县退伍军人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和共育人才的协调服务工作;协调部分军运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管理。
(五)基层政权、社区建设股
负责全县城乡基层政权、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工作;研究提出有关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群众自治组织和全县村(居委会)干部的培训和表彰工作;指导村务、居务公开工作,推动村(居)民自治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培育社区建设典型,建立和完善全县社区服务体系,推动全县社区建设。
石台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民政局。
主要职责:
1 、研究提出全县老龄工作发展规划,拟定实施办法;
2 、督促检查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决定事项在全县的落实情况;
3 、负责各成员单位的联系、协调工作;
4 、开展调查研究,收集整理老龄工作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总结推广先进典型和经验;
5 、承办县老龄工作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