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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县长信箱
信件标题
根据生态法典,及时清理居民楼里饭店
来信人
李***
来信时间
2026-08-12 15:05
信件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已经颁布,并将于今年8月15日实施,

根据法典第二百五十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餐饮服务业布局和设置的引导,在经营主体登记注册环节提示选址禁止性要求。

排放油烟污染物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安装油烟净化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排放油烟污染物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目前全县范围内在居民楼里开饭店的为数不少,极大的影响了居民的生活起居和身体健康,群众反映激烈,新法典明确了居民楼里禁止开饭店,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开展执法检查,清理不符合条件的饭店,还群众一个清新安静的生活环境。
办理部门
石台县政府办
办理时间
2026-08-12 15:25
回复内容
网友您好,您的信件正在办理中,请耐心等待办理结果。感谢您对政府网站工作的支持!
办理部门
石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办理时间
2026-08-16 09:32
回复内容


尊敬的网友:



您好!



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我办高度重视,立即对接县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分局、住建局等相关单位进行核实,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百五十条对餐饮行业污染防治作出规定,一方面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强化餐饮服务业布局引导,在经营主体登记注册环节提示选址禁止性要求,另一方面划定油烟污染防治义务,要求餐饮经营者必须安装油烟净化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同时明确新法实施后,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无专用烟道的商住楼以及商住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司法解释,法典相关禁止新建、改建、扩建餐饮项目的条款适用于2026年8月15日后产生的经营行为。针对8月15日前已核发经营许可证、持续经营的居民楼存量餐饮店,不能直接适用法典禁设条款采取简单“一刀切”关停处置,需依法依规分类规范治理。针对存量餐饮门店,县生态环境分局将严格落实餐饮油烟治理相关要求,配合住建部门督促经营主体配齐油烟净化设备,建立规范的设施清洗、运维台账,确保油烟稳定达标排放,对排查发现存在油烟直排、治污设施停运、持续扰民的门店,依法要求整改并跟踪督办。结合我县开展的综合治理专项行动,县住建局正对城区所有餐饮经营门店开展全覆盖摸底建档,重点核实油烟净化设施安装运维、清洗台账建立等情况,对排查发现不符合法规要求的经营门店分类下达整改文书,限期落实整改,持续闭环化解居民反映的油烟扰民问题。



当前,县市场监管局也已开展多项举措:一是印制发放《致全县餐饮经营者的一封信》,摆放在政务服务中心注册登记窗口、各市场监管所办事窗口醒目位置,面向办事群众和经营主体宣传餐饮经营选址相关要求;二是营业执照网上办理页面设置专属飘窗提示,在申请人提交登记申请环节精准告知餐饮服务选址禁止性规定;三是于8月14日通过县政府网站公开发布《餐饮服务经营选址要求告知书》。



下一步,县市场监管局将进一步履行职责,窗口工作人员在办理餐饮类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时,将主动向申请人告知居民住宅楼等禁设区域的选址禁止性要求,引导经营者审慎选址、合规经营,避免因选址不符合规定造成后续无法办理相关许可或产生经营损失。县生态环境分局也将结合《餐饮项目证前联合指导服务制度》继续联合市场监管、住建部门开展新开餐饮门店证前上门指导服务,切实把好餐饮行业准入关口。同时,加大居民楼周边餐饮门店日常巡查监管力度,对餐饮油烟排放不符合要求的餐饮门店督促限期落实整改,持续改善人居环境,化解餐饮油烟扰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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