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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22779057288D/202012-00043 组配分类: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发布机构: 石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公民 / 公告
名称: 燃气受理条例、办理流程及设定依据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0-12-28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燃气受理条例、办理流程及设定依据

阅读次数: 来源:石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12-28 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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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
(二)有固定的、符合安全规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四)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度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单位,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依法承揽相关业务;
(七)燃气设施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燃气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燃气设施施工质量监督手续;
(八)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和设备;
(九)改动设施项目名称及改动原因。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3号)第三十八条: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第21项: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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