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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22779057288D/202012-00044 组配分类: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发布机构: 石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公民 / 公告
名称: 受理条件、办理流程及设定依据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0-12-28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受理条件、办理流程及设定依据

阅读次数: 来源:石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12-28 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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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城建〔2014〕167号)
1.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2.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3.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
4.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5.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6..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经燃气管理部门考核合格。
受理流程:1受理:石台县住建局窗口
2.审核:石台县住建局城建股
3审批:分管领导审批
设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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