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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22003289532E/202008-00100 组配分类: 国家层面法律及法律解释、政策
发布机构: 七都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其他
名称: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 文号:
成文日期: 2020-08-21 发布日期: 2020-08-21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

阅读次数: 来源:石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20-08-21 1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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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

 近年来,一些地方农村未经批准违法乱占耕地建房问题突出且呈蔓延势头,尤其是强占多占、非法出售等恶意占地建房(包括住宅类、管理类、工商业类等各种房屋)行为,触碰了耕地保护红线,威胁国家粮食安全。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高度重视,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为贯彻落实中央领导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决遏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现就农村建房行为进一步明确“八不准”。通知如下:

    一、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
    二、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

    三、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

    四、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

    五、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

    六、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

    七、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

    八、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各地要深刻认识耕地保护的极端重要性,向社会广泛公告、宣传“八不准”相关规定。地方各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完善土地执法监管体制机制,加强与纪检监察、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形成合力,采取多种措施合力强化日常监管,务必坚决遏制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对通知下发后出现的新增违法违规行为,各地要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严肃处理,该拆除的要拆除,该没收的要没收,该复耕的要限期恢复耕种条件,该追究责任的要追究责任,做到“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严肃追究监管不力、失职渎职、不作为、乱作为问题,坚决守住耕地保护红线。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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