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2779057288D/202006-00071 | 组配分类: |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
发布机构: | 石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公民 / 公告 |
名称: | 石台县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为切实加强燃气行业管理,规范燃气市场经营秩序,充分保 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市安委会办公室工作部署,决定 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特制订工作方案 如下: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部署要求,坚持标本兼治、条块结合,进一步厘清并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健全信息化监管体系,发挥网格化社会治理机制作用,把排查整治与建章立制贯穿全过程,着力建立完善长效监管工作机制,消除各类燃气安全风险隐患,力争不发生燃气供应安全生产伤亡事故,有效防范餐饮场所燃气爆炸事故,遏制较大事故,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切实提升城镇燃气安全水平。
二、整治时间
2020年6月至12月。
三、整治范围
全面城镇燃气供应场站设施;整治供应违规违法经营、使用环节的安全风险隐患;严厉打击充装非自有钢瓶、超期未检 钢瓶、违规检验钢瓶等行为;加强液化石油气、气瓶及调压阀、连接管等配件产品质量管理;全面排查各类餐饮场所燃气使用安全风险隐患;建立气瓶安全信息追溯系统、推动燃气泄漏监控信息平台建设提升安全监管能力。
四、整治重点
(一)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
1.各类场站、天然气管道等设施设备是否符合《住房和城乡 建设部公安部城镇燃气反恐怖防范工作标准》《安徽省城镇燃气安全检查标准》《关于加强城镇燃气消防安全管理的通知》等规范要求。
2.是否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制定完善各类应急预案,落实应急救援、安保防范工作各项要求。
3.是否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员工安全、消防和安保教育培训,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持证上岗的是否100%持证上岗。
(二)瓶装液化气市场经营秩序。
4.瓶装液化气企业是否加强对供应站(点)、送气车辆、送气人员的管理,统一车辆及人员标志标识。
5.瓶装液化气企业是否落实用户实名制购气登记,建立健全用户服务信息系统,统一配送、统一管理、统一标准、统一服务。
6.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出入道口运送钢瓶车辆的关注和临检布控,依法打击“黑气点”、流动“黑气贩”等违法犯罪行为。
7.燃气经营企业是否制定用户安全用气规则,通过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公众号推送等方式,对用户进行燃气安全使用宣传和指导。
(三)气瓶充装、检验单位(机构)行为及产品质量。
8.气瓶充装单位是否建立气瓶安全信息追溯系统,实现充装 数据与地方监管部门的实时联网传输。
9.气瓶检验机构是否建立气瓶安全信息追溯系统、建立本单 位检验气瓶的电子技术档案,实现检验机构的气瓶检验数据信息 与气瓶充装单位、地方监管部门互联互通。
10.气瓶充装单位是否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超期未检气瓶、非法改装气瓶、报废气瓶和无信息标识气瓶;严厉打击无资质充 装二甲醚、擅自在民用液化石油气中掺混二甲醚的行为。
11.气瓶检验机构是否建立相关制度,检验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是否按照检验规范标准开展检验工作;是否存在出具虚假检验数据、检验报告和检验标志行为;是否存在非法改装气瓶、翻新气瓶,或者擅自销售报废气瓶等违法行为;是否冒用其他检验机构名称进行检验。
12.辖区内销售的液化石油气钢瓶、角阀、减压阀、灶具、热水器等产品质量开展专项整治,依法查处无证经营、销售不合格钢瓶、阀门、灶具和热水器等违法行为,及时向社会公布产品 质量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结果。
(四)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使用管理。
13.餐饮用户是否与合法供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器具以及连接管、调压阀等配件;
14.餐饮用户是否每月对户内燃气设施设备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自查(自查内容详见附件1);是否在餐饮场所显著位置张贴公示燃气安全使用信息公示牌(详见附件2)。
15.餐饮场所是否存在违规储存、使用瓶装液化气的行为; 用气场所、燃气设备设施、用气操作是否符合要求。
五、整治措施
(一)严格隐患销号。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建立“滚动排查、清单管理、动态销号”制度;一时难以整改到位的,要责令制定详细可操作的整改计划,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费用、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实行挂牌督办,同时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安全,有效完成隐患治理的工作闭环。
(二)明确配送标准。贯彻落实《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办法》,使用货车运送液化气的,应当申请许可;使用三轮车、电动车开展城市内“最后一公里”配送的,可以不申请许可。
(三)严格市场准入。严格安全准入,做好燃气经营许可证和气瓶充装许可证的核发,把好市场准入关。对已经进入市场的液化气企业,要加强充装、销售、配送和入户安检等环节经营检查,对没有健全的经营方案、自有产权气瓶数量与经营规模不匹配的,未建立配送服务体系、气瓶安全信息追溯系统、客户服务系统确保产品与服务质量安全责任可溯源的,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坚决予以清出市场。
(四)实施智能管控。加快推进非居民用户,特别是餐饮场所安装带有燃气泄漏监测报警及自动切断功能的装置,建立燃气泄漏报警远程监控系统,实时分析采集的燃气浓度,及时预警、同步推送,利用手机APP实时动态查看燃气浓度。
(五)强化监督执法。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和隐患,严格依法责令“三停”、行政拘留和临时查封等处罚和强制措施。定期检查餐饮用户自查情况和隐患整改情况,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燃气经营企业应采取停止供气措施,由属地街镇和餐饮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六、责任分工
(一)县住建局:依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负责具体实施本地区燃气行业的管理工作,并按规定实施行政许可。负责督促燃气经营企业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合同的约定,承担用户燃气 设施巡检、燃气使用安全技术指导和宣传责任;负责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瓶装液化石油气实名制销售、建立客户服务平台等工作。
(二)县行政执法局。依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负责查处燃气违法经营行为,依法取缔非法经营站(点);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燃气经营企业进行查处。
(三)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法律、安全技术规范,对液化气气瓶充装、检验单位、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实施行政 许可和监督检查;对液化气储罐、罐车等压力容器及其它特种设备实施使用登记和安全监管。对充装非自有气瓶、超期未检(报 废)钢瓶等行为进行查处,加快建立气瓶安全信息追溯系统,确保溯源管理。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对未办理营业执 照的餐饮场所进行查处。依据《产品质量法》,对液化石油气、燃气器具及配件产品生产、流通领域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燃气器具及液化石油气、充气过程中缺斤少两、掺混二甲醚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四)县科技经信局:负责组织餐饮场所开展燃气使用安全自查工作,对自查情况及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督促餐饮场所经营者与合法的供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五)县公安局:依法处理阻碍执行公务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配合城镇燃气、城管执法、市场监管等部门对非法储存、倒罐、销售液化气的行为和窝点进行依法查处;对非法经营、销售伪劣产品、非法储存、运输、携带、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危及公共安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负责瓶装液化石油气道路运输车辆交通安全管理;配合城镇燃气、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打击跨区域运输经营等违法行为。
(六)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据有关部门申请,对在燃气使用方面存在重大隐患的场所以安委办名义实行挂牌督办。对于有关燃气安全的举报,依据《安徽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有关规定依法处理。对涉及燃气安全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和个人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依据《消防法》《安徽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燃气企业、餐饮单位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餐饮场所的消防安全实施专项监管;依法查处餐饮场所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七)县交通运输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负责道路、水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车辆、船只、从业人员、港区装卸管理人员、申报人员的资质管理,对危化品运输车辆非法运输瓶装液化石油气等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八)县教体局、县民政局、县文旅局、县卫健委:负责组织本行业管理的燃气用户开展燃气使用安全自查工作,对自查情况及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督促其与合法的供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鼓励引导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逐步改用天然气。
(九)各乡镇人民政府:明确各乡镇安全管理第一责任,按照安全监管属地管理的原则,对本乡镇辖区内燃气经营点进行摸排,全力推进燃气市场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
(十)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七、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0年6月底前)。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责任分工,研究制定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召开专题会议,明确工作职责,安排部署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二)排查整治阶段(2020年7月至10月)。一是开展全面排查。组织燃气经营企业、充装单位、钢瓶检验机构、餐饮用户等单位及其他燃气用户自行组织排查治理,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建立台账、列出清单、逐项整改。7月15日前完成排查工作。二是集中检查约谈曝光。组成联合检查组依法开展督查,对燃气经营企业、气瓶检验机构、餐饮用户等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充分利用法律、行政、经济、舆论等手段,督促落实安全责任措施。三是实施综合治理。对排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隐患进行分析研判,完善长效机制,全面推进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长效化。
(三)总结验收阶段(2020年11月至12月)。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情况纳入2020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考核内容。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职能分工,开展监督检查,督促落实专项整治工作。
请各有关部门于2020年7月15日前将本部门专项整治工作负责人、联络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二)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联合组织检查、督查,对发现的问题要追根溯源、一查到底,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情况通报、联合查处、案件移送机制,及时通报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全链条监管和跨区域打击力度,切实形成执法合力。
(三)广泛发动群众,加大查处力度。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引导社会公众、企业职工全面查找身边的安全隐患,通过12345热线,12350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热线和119消防举报电话等,及时举报各类风险隐患。加大对发生事故的企业的责任追究力度,依法严肃追究事故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有关管理人员的责任。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专项整治工作的时间节点要求,及时收集、汇总并报送有关工作信息。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于 2020年12月10日前将工作总结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附件1.
瓶装燃气非居民用户燃气设施安全自查表
客户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客户地址: 联 系 电 话:
供气单位:
户 内 燃 气 设 施 检 查 项 目 |
配件 检查 |
调压器 |
低压可调式 □; 中压式(红色) □; 5A式 □ |
||||||
调压器是否漏气或安装正确 是□ 否□; 调压阀是否与燃气具配套 是□ 否□ |
|||||||||
连接管 |
软管购置时间 年;状况:老化□; 开裂□; 软管长度 米; 钢瓶与灶具间距 米;连接皮管是否穿墙 是□; 否□; |
||||||||
钢瓶 检查 |
钢瓶与灶具距离是否大于0.5米 是□;否□;每天用完气,钢瓶角阀是否关闭 是□; 否□; |
||||||||
钢瓶是否摆放在密闭橱柜中 是□;否□;钢瓶角阀开关是否方便 是□;否□; 钢瓶规格:50kg 只;15kg 只;10kg 只;5kg 只; |
|||||||||
存储情况:是否有单独储气间 是□;否□ ;通风情况 良好□;差□; 报警器 有□;无□; |
|||||||||
灶具 检查 |
灶具类型:自然通风□; 中压鼓风□;灶具配件是否老化或漏气 是□;否□; 灶具是否有问题(气道受阻、打不着火、红火等现象) 是□; 否□; |
||||||||
连接方式:不锈钢波纹管□;胶管□;镀锌管□;其它□ 胶管状况:良好□; 漏气□; 过长□; 老化□; 胶管管夹□: 有□ 无□ |
|||||||||
热水器 |
型式:直排式□;强排式□;普通烟道式□;平衡式□;是否燃气专用阀: 是□ 否□ |
||||||||
安装位置:厨房□;客厅□;卫生间□;其它: |
|||||||||
连接方式:不锈钢波纹管□; 铝塑管□; 胶管□; 镀锌管□;其它: 胶管状况:良好□;漏气□;过长□;老化□; 胶管管夹: 有口 无口 烟道是否出户:是□; 否□; |
|||||||||
其它 |
锅炉(釆暖炉) |
锅炉品牌: 燃气釆暖炉品牌: 其它: ; |
|||||||
安全管理 |
是否有安全管理制度:有□;无□ 人员是否经过培训:有□;无□ |
||||||||
应急处置 |
是否了解并掌握应急处置措施: 有□; 无□ |
||||||||
燃气设施存在问题需要整改的事项如下 |
|||||||||
类别 |
安全隐患内容 |
需整改√ |
安全整改建议 |
类别 |
安全隐患内容 |
需整改√ |
安全整改建议 |
||
软
管 |
老化/超期使用/油污 |
|
更换软管 |
钢 瓶 存 放 |
不具备通风条件 |
|
移出钢瓶并更换存瓶位置 |
||
摆放位置不当 |
|
须直立使用 |
|||||||
过长(超过3米) |
|
超储(大于2只) |
|
应设单独储气间 |
|||||
过短(小于1米) |
|
钢瓶上有异物 |
|
不能摆放异物 |
|||||
暗设 |
|
离火源太近 |
|
远离火源 |
|||||
穿墙 |
|
改硬管连接 |
灶 具 |
超过8年 |
|
更换灶具 |
|||
无管夹 |
|
安装管夹 |
存在燃烧问题 |
|
请厂家维修 |
||||
热水器 |
超过8年 |
|
更换热水器 |
漏
气 |
钢瓶 |
|
立即停止使用,请厂家或供气单位维修。 |
||
存在燃烧问题 |
|
请厂家维修 |
调压阀 |
|
|||||
调压阀 |
超期或损坏 |
|
更换 |
皮管/或其它管 |
|
||||
产品不合格 |
|
更换 |
灶具 |
|
|||||
安装不当 |
|
重新安装 |
热水器/锅炉 |
|
|||||
安全提示:漏气未处理严禁使用。漏气处置三步,关闭阀门、开门(窗)通风、室外电话报修(警)
单位负责人: 安全检查人员: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用气单位名称 |
|
负责人 |
|
联系方式 |
|
|
供气单位名称 |
|
负责人 |
|
联系方式 |
|
|
气源种类 |
□管道天然气 □瓶装液化气 |
供气协议 |
□有 □无 |
|||
供气企业安检表 |
□有 □无 |
上次安检时间 |
年 月 日 |
|||
用户自查情况 |
月份 |
自查人员 |
月份 |
自查人员 |
||
1 |
|
7 |
|
|||
2 |
|
8 |
|
|||
3 |
|
9 |
|
|||
4 |
|
10 |
|
|||
5 |
|
11 |
|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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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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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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