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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22779057288D/201912-00153 组配分类: 房屋征收决定
发布机构: 石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石台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19-12-25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石台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

阅读次数: 来源:石台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9-12-25 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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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有关规定,现决定依法征收石台县新城区新城防站(同心排涝泵站)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具体事项如下:

一、房屋征收项目名称

石台县新城区新城防站(同心排涝泵站)。

二、房屋征收目的

满足城区防洪公共利益需要。

三、房屋征收范围

东南至325省道,东北至农民工创业园排洪沟,西北至秋浦河堤防,西南至菜地(详见征收范围红线图)。

四、签约搬迁期限

自本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7日内完成签约,签约后10日内完成搬迁。

五、房屋征收部门

石台县城市重点工程建设中心(县房屋征收中心)。

六、征收补偿

详见附件《石台县新城区新城防站(同心排涝泵站)项目建设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在规定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石台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依照补偿协议或补偿决定实施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在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石台县新城区新城防站(同心排涝泵站)项目建设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2019年12月24日

附件:

石台县新城区新城防站(同心排涝泵站)项目建设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顺利推进我县新城区新城防站(同心排涝泵站)建设,满足城区防洪需要,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参照《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石台县、青阳县被征收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池政秘〔2015〕235号)和《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池州市主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相关补偿标准的通知》(池政办秘〔2013〕1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对同心排涝泵站工程建设范围内所有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制定本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目的

公共事业建设。

二、征收范围

东南至325省道,东北至农民工创业园排洪沟,西北至秋浦河堤防,西南至菜地(详见征收范围红线图)。

三、征收部门

石台县城市重点工程建设中心(县房屋征收中心)。

四、征收期限

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7日内完成签约,签约后10日内完成搬迁。

五、补偿方式

被征收房屋的用途为非住宅,征收补偿一律实行货币补偿方式。被征收补偿面积原则上以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记载的面积为准。实际房屋面积与房屋产权证载明的面积不符或未办理产权证,经界定为合法建筑的,以有测绘资质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实测数据为准。

(一)土地补偿。按土地证载用途和土地取得方式由所选定的房地产评估公司进行评估后,予以货币化补偿。

(二)资产补偿。包括房屋、地上构筑物、室内外装潢、附属设施设备等。其中被征收房屋价值以所选定的房地产评估公司评估价格为准,估价方法为重置成本价;地上构筑物、室内外装潢、附属设施设备等由所选定的房地产评估公司参照《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石台县、青阳县被征收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池政秘〔2015〕235号),并结合市场价进行估价。

(三)搬迁费用。参照《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池州市主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相关补偿标准的通知》(池政办秘〔2013〕16号)规定,以被征收经营、生产、仓储用房合法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计发。

(四)停产停业损失费。参照《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池州市主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相关补偿标准的通知》(池政办秘〔2013〕16号)规定,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千分之二按月计算停产停业损失,被征收企业按上述标准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是闲置的非住宅房,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2. 非住宅房用于从事与被征收企业无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3. 已停产停办的企业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五)奖励措施。为尽快完成本次搬迁工作,采取如下奖励措施: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按被征收合法建筑面积给予100元/平方米奖励;逾期不予奖励。

六、作出补偿决定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石台县人民政府按本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石台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法律责任

(一)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二)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被征收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不得隐瞒事实、弄虚作假获得补偿。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其他

本方案仅适用于石台县新城区新城防站(同心排涝泵站)建设范围内所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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