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2779057288D/202011-00034 | 组配分类: |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
发布机构: | 石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名称: |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0-11-26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一、申请条件
1、属本单位管辖区域内;
2、做好安全警示、围栏等防护安全措施;
3、申请单位应当在挖掘前自行联系地下管线(燃气、通信、电缆、自来水等)相关部门,对地下管线情况进行调查,在施工时应在相关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挖掘,防止挖破地下管线,如在挖掘过程中出现地下管线破裂或意外情况时,申请单位和施工单位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排险,保证安全,并承担所有责任。
二、申请材料
1、申请表
2、施工方案
3、因工程建设需要,需提供规划部门批准总平面图
4、平面图
5、经办人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
三、申请流程
1、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提交,工作人员审查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除即办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网上或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
2、组织现场勘察,填写勘察意见;
3、根据申请材料、勘察意见,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法定依据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
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提交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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