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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220032890221/202012-00135 组配分类: 小餐饮、食品摊贩备案基本信息
发布机构: 小河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小餐饮备案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0-12-22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小餐饮备案

来源:小河镇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0-12-22 1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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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餐饮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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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目录清单名称
小餐饮备案
目录子项名称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基本编码
341031017000
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实施编码
1134182239704588XL434103101700003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移动端办理,窗口办理,快递申请
办理深度
四级(全程网办)
网上办理形式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到现场次数
0次
法定办结时限
1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
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金钱山北路政务服务中心一层办事大厅24号窗口
办理时间
工作日 上午8:00-12:00,14:30-17:30
展开

受理条件

  •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7年第56号)第四十二条:从事小餐饮、食品摊贩经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经营场所与有毒、有害场所和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二)具有相应的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卫生防护设施和废弃物收集设施;(三)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四)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取得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进行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时采取必要的卫生安全防护措施;(五)使用的食品容器、工具无毒、无害,符合卫生和使用要求;(六)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等清洗消毒产品对人体安全、无害。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必要性
规格份数
材料来源
填报须知
材料下载
其他说明

安徽省小餐饮备案申请表

必要

电子件1份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供电子表单,申请人下载填写

电子件为网上申报,原件为线下窗口申报

营业执照 

必要

电子件1份

政府部门核发

电子件为网上申报,原件为线下窗口申报

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协议

必要

电子件1份

申请人自备

电子件为网上申报,原件为线下窗口申报

餐饮服务经营场所设施设备清单、布局简图

必要

电子件1份

申请人自备

电子件为网上申报,原件为线下窗口申报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 1.受理: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并网上提交电子材料,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到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报送纸质申请材料或在政务服务网上申请,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2.审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条件。根据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勘验结论及专家评审意见,签署审查意见报决定岗位人员。
    3.办结:根据实施机关作出的决定,按照审批授权,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环节
办理时限
办理单位
办理人
办理岗位
岗位职责
特殊程序
受理

0.25个工作日

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丁亚娟/张金秋/许蕾/程慧芳/章宝君/申佳佳/程熙
受理岗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2009年第9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六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3.《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7年第56号)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小餐饮、食品摊贩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备案,提供经营者的身份证、联系方式和经营场所的地址、经营食品的品种等信息。


2.《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7年第56号)第三十四条:实行食品小作坊登记制度和小餐饮、食品摊贩备案制度。登记和备案不得收取费用。

审查

0.5个工作日

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曹正文/马卉艳 /任有文/吴兆华/王业前/周益平/何海/鲍玉福/徐小铨
审查岗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2009年第9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六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3.《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7年第56号)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小餐饮、食品摊贩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备案,提供经营者的身份证、联系方式和经营场所的地址、经营食品的品种等信息。


2.《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7年第56号)第三十四条:实行食品小作坊登记制度和小餐饮、食品摊贩备案制度。登记和备案不得收取费用。

办结

0.25个工作日

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丁亚娟/张金秋/许蕾/程慧芳/章宝君/申佳佳/程熙
办结岗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2009年第9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六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3.《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7年第56号)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小餐饮、食品摊贩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备案,提供经营者的身份证、联系方式和经营场所的地址、经营食品的品种等信息。

2.《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7年第56号)第三十四条:实行食品小作坊登记制度和小餐饮、食品摊贩备案制度。登记和备案不得收取费用。

中介服务

  • 本事项不涉及中介服务

办事评价

满意度: 100.00%,   评分 5.00

  • 6

    累计评价

  • 6

    非常满意

    占比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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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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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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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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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

    非常不满意

    占比  0.00%

常见问题

问题
解答

小餐饮的定义

小餐饮是指有固定经营门店,经营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下,从业人员少、条件简、达不到国家食品经营许可条件,从事餐饮服务的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等食品经营者。

票据凭证保留期限

不得少于一年。

小餐饮信息公示卡

编号不得再次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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