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2MB19221977/202006-00123 | 组配分类: | 灾情核定 |
发布机构: | 石台县应急管理局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其他 / 其它 |
名称: | 石台县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0-06-01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石台县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以下简称救灾资金)的管理使用,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使其发挥应有的社会效益,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和维护灾区社会稳定,根据省财政厅、民政厅《安徽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744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救灾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和各类组织、个人捐赠的救助资金,主要用于解决遭受自然灾害的农村居民衣、食、住、医等临时困难,紧急转移安置和抢救受灾群众,抚慰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恢复重建倒损住房,以及采购、管理、储运救灾物资等支出。
第三条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灾民自救”的救灾工作方针。受灾群众的生活困难主要通过灾区群众自力更生、生产自救、互助互济、政府帮扶等方式加以解决。救灾资金使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分级管理,分级负担;
(二)专款专用,重点使用;
(三)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四)强化监督,注重实效。
第二章 救灾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四条 救灾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灾害应急救助,用于紧急抢救和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解决受灾群众灾后应急期间无力克服的吃、穿、住、医等临时生活困难。
(二)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用于向因灾死亡人员家属发放抚慰金。
(三)过渡性生活救助,用于帮助“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解决灾后过渡期间的基本生活困难。
(四)倒塌、损坏住房恢复补助,用于帮助因灾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的受灾群众重建基本住房,帮助因灾住房一般损坏的受灾群众维修损坏住房。
(五)旱灾临时生活救助,用于帮助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解决口粮和饮水等基本生活困难。
(六)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用于补助冬令(当年12月至下年2月底)和春荒(当年3月—5月)期间灾民口粮、衣被、取暖和伤病救济。
(七)救灾物资采购、管理、储备、运输等支出。
第三章 救灾资金的拨付和发放
第五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县民政局应及时组织力量查看灾情,会同有关部门会商分析灾情,根据自然灾害损失程度等情况,第一时间提出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按照相应级别启动的条件,及时提请县政府发布实施相应级别的应急救助预案。并及时上报灾情和按规定程序向上申请补助资金。
第六条 受灾乡(镇)应按照自然灾害统计制度规定,及时统计、核查和汇总本乡(镇)行政区域内的灾情,并及时上报县政府和民政局。
第七条 县民政局在查灾核灾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对灾害损失情况进行评估,根据受灾乡(镇)灾情实际,商同县财政局提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分配意见,报县政府审批后,与财政局联合发文拨付乡镇。
第八条 救助对象的核定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把关,保证重点。救助对象核定必须遵从以下程序:村民申请(口头或书面),群众民主评议,村委会初评汇总并公示,村委会提出申报意见,乡镇民政所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第九条 各乡镇接到县财政局、民政局下拨救灾款通知后,乡镇民政所根据受灾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及时向本级政府提出救灾资金安排意见,于五日之内确定救助对象,经公示群众没有异议后,乡镇政府发文,由乡镇民政所通知受灾户办理领取手续。采取现金救助形式的,要将救助资金打入“一卡通”个人账户;采取实物救助形式的,要及时将救助物资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乡镇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应急资金发放到户,春荒、冬令救助资金应在15个工作日内发放到户。
第十条 乡(镇)在安排救灾资金时,应将分配使用情况报民政局和财政局备案。发放结束后,由乡镇民政所收集发放救灾资金的文件、救助花名册,15日之内报县民政局核销。不按时间要求上报核销的,将视为滞留救灾资金。对于滞留时间较长的救灾资金,民政局、财政局视情况予以追回或在下次安排救灾资金时予以扣减。
第十一条 民政局应根据救灾物资政府采购管理规定,完善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建设,保障特殊情况下救灾物资供应。要对各类救灾物资实行严格的领放制度,对发放到乡镇的各类物资要按种类、数量登记造册,分阶段进行清理和统计,做到帐实相符。
第四章 救灾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救灾资金的管理实行“专帐核算”制度,县财政局应对救灾资金实行专帐核算,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项目安排资金,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和挪作他用。各乡(镇)应设立“救灾资金专户”, 保证救灾资金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不得平均分配、截留和挪用,不得实行有偿使用和用于非自然灾害救助。财政和民政部门应切实加强财务管理,确保做到资金、物资的发放手续完备,账目清楚、准确,账、款、物相符。财务人员有权拒绝支付不符合使用原则和范围的救灾资金。
第十三条 民政部门要认真履行指导、管理职能,建立健全救灾生活补助资金跟踪报帐制度,建立健全救灾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检查责任追究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采取核对凭证、入户抽查、明察暗访等措施和办法,对救灾资金使用全过程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查处。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对救灾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利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或控告。
第十五条 违反救灾资金管理规定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救灾资金的,责令其退还所用、所得资金。对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干部管理规定和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暗箱操作,优亲厚友,致使救灾资金造成失盗、浪费、冒领等重大损失的,由所在乡(镇)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社会组织和个人定向捐赠救灾资金和物资按照捐赠人意愿使用,非定向捐赠救灾资金和物资按本办法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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