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专题 > 办事指南
索引号: 11341822003289161P/202109-00081 组配分类: 办事指南
发布机构: 石台县民政局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名称: 临时救助办理条件、标准、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9-24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临时救助办理条件、标准、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

阅读次数: 来源:石台县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1-09-24 15:56
【字体大小:

临时救助办理条件、标准、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


一、临时救助办理条件:

具有本地户籍或符合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临时救助条件的人户分离的家庭和个人,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因意外事件(事故)、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家庭成员因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及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二、临时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补助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刚性支出额度以及解困期限等因素,分类分档确定。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低保月保障标准10倍,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救助标准不低于当地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倍。救助对象为个人的一般给予实物救助或提供转介服务,实物救助标准以满足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为限。确有必要的,可发放临时救助金。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对重特大疾病患者家庭,可视相关医疗保险报销和医疗救助后个人自付费用给予救助,应按照个人自付费用分段分档进行救助,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10倍;对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应结合教育费用支出情况给予救助,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6倍。

三、临时救助申请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

(二)临时救助申请书(内容包括: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声明、家庭或个人遭遇困难情况说明等内容);

(三)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四)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必要申请材料。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获取的相关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

非本地户籍人员申请临时救助的,需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供申请人享受社会救助情况的相关材料,或由申请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向户籍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查核申请人享受社会救助情况。

四、临时救助办理流程:

临时救助一般按照居民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审核,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认的程序实施。紧急情况下,申请人可直接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临时救助。

五、临时救助办理时间、地点:

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地点:各乡镇民政事务所。

六、临时救助联系方式:

1.石台县民政局电话:6020271;

2.仁里镇民政事务所电话:6029521;

3.小河镇民政事务所电话:6511031;

4.丁香镇民政事务所电话:6542163;

5.仙寓镇民政事务所电话:6611621;

6.七都镇民政事务所电话:3291052;

7.横渡镇民政事务所电话:6411692;

8.大演乡民政事务所电话:6651094;

9.矶滩乡民政事务所电话:6451545。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