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2003289161P/202107-00096 | 组配分类: | 相关规章制度 |
发布机构: | 石台县民政局 | 主题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 |
名称: | 关于发布《2021年石台县民政基本养老公共服务清单》的通知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1-07-22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各乡镇民政所:
根据池州市民政局《关于建立基本养老公共服务清单发布制度的通知》(池民福〔2018〕142号)、《关于发布<2021年度池州市民政基本养老公共服务清单>的通知》(池民养老函〔2021〕24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2021年石台县民政基本养老公共服务清单》,现予发布。
附件:《2021年石台县民政基本养老公共服务清单》
石台县民政局
2021年7月20日
2021年石台县民政基本养老公共服务清单 | ||||||
序号 | 类别 | 服务 | 服务对象 | 服务内容及标准 | 支出责任 | 政策依据 |
项目 | ||||||
1 | 政府供养老年人兜底保障 | 特困人员中老年人基本生活保障 | 特困人员中老年人 | 对纳入特困供养范围的老年人,按照不低于当地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60%确定基本生活标准,且不低于低保标准的1.3倍 | 上级补助资金以外,不足部分由县政府兜底 |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8]102号) |
2 | 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支持项目 | 低收入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 | 具有石台县户籍的70周岁及以上的分散特困供养人员,80周岁以上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 城区(六个城市社区)补贴标准每人每月200元;农村地区补贴标准每人每月100元 | 纳入县财政预算安排,优化补贴方式,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实现 | 《石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台县低收入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和经济困难失能失智老年人护理补贴的实施意见》(石政办[2018]22号) |
3 | 经济困难失能失智老年人护理补贴 | 具有石台县户籍,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标准》(MZ/T 001-2013)能力等级评定为2级(中度)的60周岁—79周岁特困供养人员;3级(重度)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失智困难老年人和1-2级(轻、中度)8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失智困难老年人。 | 能力等级评定为2级(中度)的60—79周岁分散特困供养人员每人每月60元;能力等级评定为2级(中度)的60—79周岁集中特困供养人员每人每月200元;80周岁及以上的能力等级评定为1级(轻度)特困供养人员和低保对象每人每月100元;80周岁及以上的能力等级评定为2级(中度)特困供养人员和低保对象每人每月200元;60周岁及以上的能力等级评定为3级(重度)特困供养人员和低保对象每人每月300元。 | 纳入县财政预算安排,优化补贴方式,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实现 | 《石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台县低收入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和经济困难失能失智老年人护理补贴的实施意见》(石政办[2018]22号) | |
4 | 惠普型养老服务项目 | 高龄津贴 | 具有石台县户籍,80周岁以上老年人 | 向80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标准:年满80周岁至89周岁的高龄老人,每人每月享受30元高龄补贴;年满90至99周岁的老人,每人每月享受60元高龄补贴;100周岁以上每人每月享受300元高龄补贴 | 纳入县财政预算安排,所需资金按实际发放人数 | 石台县民政局 财政局《关于做好高龄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石民[2013]98号) |
5 | 失能失智老年人家庭成员养老护理技能培训 | 照顾失能失智老年人家庭成员 | 对照顾失能失智老年人的家庭成员提供不少于1次的养老护理技能培训 | 县财政统筹的各项培训资金 | 《安徽省构建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2018-2020年)行动计划》(皖政办[2018]6号) | |
6 | 特困供养人员兜底保障项目 | 特困供养人员住院医疗护理保险 | 特困供养人员 | 特困供养人员意外伤害身故:保额10000元/人;住院看护津贴给付:被保险人住院期间,达到护理标准,保险公司给付住院看护津贴 | 县级福彩公益金中列支 | 《关于继续开展池州市特困供养人员住院医疗护理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池民福函[2020]14号) |
7 | 特困供养对象能力评估 | 申请享受本市养老服务或照护服务政策待遇及其他需要评估的人员,以及主动提出评估申请的老年人 | 本县特困人员、低保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人员,以及政府部门主动发起评估的评估费用,由户籍所在地政府承担,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资金安排 | 《池州市老年人能力评估实施办法》(池民福[2019]1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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