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20032894365/202208-00001 | 组配分类: | 权责清单 |
发布机构: | 丁香镇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2022年乡(镇)调整后权责清单(行政许可事项)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2-08-25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乡(镇)调整后权责清单(行政许可事项) |
||||||||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名称 |
实施层级 |
权限划分 |
实 施 依 据 |
是否属依申请事项(指导目录中有就填,没有就空着) |
备注 |
|
|
|
大项 |
子项 |
|||||
|
|
|
|
|
|
|
|
|
1 |
行政许可 |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
|
县级教育部门;乡镇政府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
|
|
2 |
行政许可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
|
设区的市级、县级自然资源部门,乡镇人民政府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
|
3 |
行政许可 |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公共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等设施审批 |
|
乡级政府 |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1993年6月29日发布,自1993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未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
|
|
4 |
行政许可 |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 |
|
省政府(由省农业农村厅承办);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本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取适量管理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规定。 |
|
|
5 |
行政许可 |
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 |
|
乡镇政府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