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20032891377/202109-00152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
发布机构: | 石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 |
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石自然资规罚字〔2021〕24号)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1-09-30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自然资规罚字〔2021〕24号
我局于2021年8月12日对你公司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于2020年6月在石台县小河镇郑村村,超出我局批准临时用地范围擅自占用林地建设钢架大棚。经测绘,你公司非法占地面积共计716.55平方米(合1.07亩)。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五十七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调查询问笔录;
2.现场勘测笔录;
3.现场拍摄照片;
4.土地利用现状图、小河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等。
我局已于2021年8月20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你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716.55平方米(合1.07亩);
2.限期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及构筑物716.55平方米,挖除水泥硬化面积716.55平方米,并恢复土地原状;
3.对非法占用716.55平方米林地按每平方米处以1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7165.50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公司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非法占用的土地退还给石台县小河镇郑村村;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设的建筑物及构筑物716.55平方米,挖除水泥硬化面积716.55平方米,并恢复土地原状;并来我局财务室开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本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对“限期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及构筑物716.55平方米,挖除水泥硬化米面积716.55平方米,并恢复土地原状”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石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我局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责令你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716.55平方米(合1.07亩)”和“共计罚款7165.50元”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石台县人民政府或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我局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张先生
电 话:6023495
地 址:石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执法监察大队
2021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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