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20032891377/202109-00153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
发布机构: | 石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 |
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石自然资规罚字〔2021〕15号)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1-09-08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石自然资规罚字〔2021〕1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台县昌兴水资源保护开发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1年6月23日对你公司违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未经批准,于2019年占用石台县丁香镇石泉村草地建设生产用钢架大棚及附属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根据测绘结果,你公司在石台县丁香镇石泉村违法占用的违法占用草地面积为3217.24平方米(合4.83亩),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3217.24平方米(合4.83亩)。其中建筑面积2792.5平方米,硬化水池面积为424.74平方米。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调查询问笔录;
2.现场勘测笔录;
3.现场拍摄照片;
4.《关于石台县昌兴水资源保护开发有限公司违法用地情况的测绘报告》等。
我局已于2021年9月3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你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3217.24平方米(4.83亩);
2、限你公司15日内拆除在违法占用土地上建设的生产用钢架大棚及硬化水池共计3217.24平方米,并恢复土地原状。
3、对你公司违法占用的3217.24平方米草地处以每平米10元的罚款,共计罚款32172.4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公司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违法占用的土地退还给石台县丁香村石泉村、拆除在违法占用土地上建设的生产用钢架大棚及硬化水池共计3217.24平方米并恢复土地原状、到石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务室开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本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对“限你公司15日内拆除在违法占用土地上建设的生产用钢架大棚及硬化水池共计3217.24平方米,并恢复土地原状。”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石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我局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你公司对“责令你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3217.24平方米(4.83亩)”和“共计罚款32172.4元”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石台县人民政府或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我局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张先生
电 话: 6023495
地 址: 石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执法监察大队
2021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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