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20032891377/202108-00135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
发布机构: | 石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 |
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石自然资规罚字〔2021〕13号)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1-08-13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自然资规罚字〔2021〕13号
石台县丁香镇农民工创业园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1年5月20日对你公司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于2019年11月份开始动工建设丁香镇农民工创业园5号楼,但新建的5号楼部分超出了用地批准红线。经测绘,你公司在丁香镇丁香村非法占用地土地面积为451.58平方米(合0.67亩),其中耕地面积为429.04平方米(0.64亩),集体建设用地面积为22.54平方米(合0.03亩);违法占地建筑面积478.02平方米,硬化面积269.70平方米。你公司非法占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调查询问笔录;
2.现场勘测笔录;
3.现场拍摄照片;
4.《关于丁香镇丁香村农民工创业园违法用地情况的测绘报告》等。
我局已于2021年8月2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你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451.58平方米(合0.67亩);
2、没收你公司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厂房(5号楼)478.02平方米,硬化水泥面积269.70平方米;
3、对你公司非法占用的429.04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非法占用的22.54平方米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3元的罚款,共计罚款6503.22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公司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非法占用的土地退还给石台县丁香镇丁香村;并来我局财务室开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本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对以上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石台县人民政府或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我局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张先生
电 话: 6023495
地 址: 石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执法监察大队
2021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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