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20032890221/202203-00046 | 组配分类: |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小河镇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食品案件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石市监处罚【2022】42号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2-03-14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当事人:石台县小河镇王芳商店
住所:石台县小河镇小河街
2022年1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配合池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在货架上查见下列食品已超过保质期:
1、标称黄山市牯牛降酿造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牯牛降牌宫爆辣子鸡(油辣椒)5瓶,在其侧面包装上标有下列信息:“净含量:280g,保质期:十八个月,生产日期:见瓶盖或标签喷码”,在其商品瓶盖上方标有“2020/07/01”;
2、标称南阳市俊峰圆食品厂生产的俊峰圆牌番茄沙司1瓶,其标签标有下列信息:“净含量:250g,生产日期:见外包装,保质期:25℃以下18个月”,在其瓶盖标有“2020/06/0 4”;
3、广东喜之郎集团有限公司出品的美好时光芝麻海苔卷3袋,标签标有:“净含量:3g,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及工厂代码:见包装表面”,在其包装背面标有:“20200 807宁2”。
经查,上述涉案食品中宫爆辣子鸡是当事人从石台县仙寓山商店购进的,共购进10瓶,进货价格为7.5元/瓶,售价10元/瓶;番茄沙司是从安庆市开发区新润农副产品批发部购进的,共购进了5瓶,进货价格为2.5元/瓶,售价4元/瓶;海苔卷是从池州天旭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的,共购进12袋,进货价格1.2元/袋,销售价格2元/袋,故该案货值金额为60元。
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上述供货方资质,未提供进货单据。当事人销售时未作销售记录,无法查证涉案食品超过保质期后售出情况,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类型和资质;
2、2022年1月6日制作的现场笔录、涉案物品照片、《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各一份,证明了我局开展监督检查现场情况以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3、2022年2月23日对当事人开展的询问笔录、被询问人何应结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事实及货值金额、违法所得及被询问人的委托授权情况;
4、涉案物品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进货查验义务的履行情况。
以上证据材料均由当事人签字认可,并经查证属实。
2022年2月24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皖石市监罚告〔2022〕42号),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接本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属于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较小,危害后果轻微且立案后积极配合调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减轻情节。
本着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结合当事人具有减轻行政处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减轻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5000元;
2、没收被我局先行扣押的超过保质期食品。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以下方式之一缴纳罚款:1、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农业银行石台县支行(收款单位名称:石台县财政局,地址:石台县城关人民路,账号:066001040009762)。2、持本处罚决定书到我局开具缴款通知单并在安徽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台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2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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