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23585652412/202206-00060 | 组配分类: | 结果信息 |
发布机构: | 石台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主题分类: | 卫生、体育 |
名称: | 卫生案件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石卫传罚〔2022〕01号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2-06-15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当事人:丁香镇华侨村卫生室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登记号:PDY7006813417221206001
地址:石台县丁香镇华侨村村部旁
主要负责人:胡* 身份证号码:342***************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2022年4月26日上午,治疗室墙角纸箱上堆放有使用后的约20串输液瓶、输液器、针头,未分类收集 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 1、现场笔录(2022年04月26日一份);2、2022年04月26日现场检查照片2张;3、2022年05月16日询问笔录一份;4、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2份;5、2022年5月18日再次检查现场照片1张为证。
你(单位)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 的规定,现依据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的规定,决定予以你 警告,罚款500元 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石台县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池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或 石台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 石台县 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台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盖章)
2022年 6 月 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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