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23585652412/202206-00061 | 组配分类: | 结果信息 |
发布机构: | 石台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主题分类: | 卫生、体育 |
名称: | 卫生案件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石卫传罚〔2022〕02号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2-06-14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当事人: 石台县人民医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登记号:48650762834172211A1001
地址:池州市石台县仁里镇蓬莱路8号
主要负责人:黄** 身份证号码:342***************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 2022年5月4日之后发热门诊未按规定对需要留观病人留观;核酸采样点采样人员排队间距小于1米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一份(2022年05月16日);2、2022年05月16日现场检查照片8张; 3、2022年05月18日询问笔录一份; 4、石台县人民医院《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5、石台县人民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2张; 6、石台县人民医院院长、医务科科长身份证复印件;7、授权委托书1份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管理制度、操作规范,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和医院感染”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的规定,决定予以你 警告 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石台县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池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或 石台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 石台县 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台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盖章)
2022年 6 月 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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