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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石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本级政策解读】2023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本级政策解读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3-04-05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本级政策解读】2023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本级政策解读

阅读次数: 来源:石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3-04-05 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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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收范围

马村片区(东至马鞍山,南至黎明东路,西至石台中学,北至马鞍路)土地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属物设施。涉及被征收户37户,征收房屋面积约12000平方米(详见规划红线图)。

二、征收安置户的确定

以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经界定并确权的成幢住宅作为征收安置户确立依据。

三、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该区域内国有划拨性质的建设用地,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按照58800元/亩执行;国有出让的建设用地,按城区基准地价予以补偿(扣除使用年限);涉及其他地上附属物和附属设施按《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各县区被征收土地地上青苗及其它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池政秘〔2020〕165号)执行。

该项目区房屋征收采取产权调换和货币化补偿相结合的方式,供被征收户选择。以产权调换为主、货币化补偿为辅。产权调换安置房分为大、小两种户型。

四、房屋建筑认定与处理

(一)有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按登记用途和实测面积计算。

(二)未登记的住宅房,由当事人提供户籍、房屋来源证明等资料,提交工作组进行认定与处理。

五、奖励和补助

(一)签约奖励。

对按期签约的被征收户给予签约奖励,按认定的主房10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单户奖励款低于5000元的按5000元给予奖励。此奖励在被征收户搬迁后一并结算,在期限内未搬迁的不予奖励。

(二)搬迁奖励。

对按规定签订协议书、在规定时间内搬迁完毕并交付拆除的给予搬迁奖励,奖励标准为按认定的主房200元/平方米结算,单户奖励款低于10000元的按10000元给予奖励。

(三)临时过渡安置费(住宅房)。

按经认定的主房面积,自搬迁完毕之日起每月8元/平方米付给被征收户临时过渡安置费,不足1200元的按1200元计发。

1.选择货币化补偿,按上述标准一次性补助6个月。

2.选择产权调换:

以期房产权调换并自行过渡的,过渡期限至产权调换安置房交付之日止。过渡期限超过18个月的,从逾期之日起至产权调换安置房交付之日止按每月12元/平方米的标准计发,过渡安置费按上述标准计发至产权调换安置房交付之日顺延3个月止。安置房交付之日以仁里镇人民政府回迁安置通知时间为准。

(四)搬迁费。

1.住宅房屋按经认定的主房面积8元/平方米补助搬迁费,搬迁费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计发。

2.办公用房按实际使用面积8元/平方米计发。经营、生产、仓储用房按实际经营面积8元/平方米计发;有重型机械设备的按重型机械所在房屋建筑面积按评估价格计发。

(五)停产停业损失费。

对实际正在生产、经营用房按每月25元/平方米;办公、仓储用房按每月5元/平方米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助,共补助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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