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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2239704588XL/202303-00130 组配分类: 化妆品监管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化妆品案件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石市监处罚〔2023〕23号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3-03-13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化妆品案件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石市监处罚〔2023〕23号

阅读次数: 来源: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03-13 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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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市监处罚〔2023〕23号

 

当事人:石台县仁里镇自然堂化妆品店;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722MA2N6*****;

企业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化妆品、日用品零售;住址(经营场所):石台县仁里镇*****。

2023年1月10日,本局在当事人店内现场检查发现有以下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

1.colour zone色彩地带 星光盈动丝绒粉底液1支 ;限期使用日期20220729;销售价格为39元/支。                                        

2.德克林娜水光焕颜CC棒2支;限期使用日期20230105;销售价格为49 /支。                                              

3. CARSLAN卡姿兰 丝缎美形唇膏2支;限期使用日期2021/12/10;销售价格为49 /支。   

4. dongdong 三合一持久眼线笔4支;限期使用日期2020/07/20;销售价格为38 /支。                                                  

5. 火烈鸟 幻彩灵动塑型唇线笔2支;限期使用日期2022.02.26;销售价格为12 /支。                                                

6. 欧蒙 双头自动唇线笔1支,限期使用日期2020.02.19;销售价格为29 /支。                                          

现场查见并扣押的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货值金额总计44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涉案化妆品实物、《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属于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行为。

综合考虑当事人系首次违法,能积极配合调查,未造成危害后果等相关因素,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减轻行政处罚。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5 倍以上 20 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经营的化妆品;

2.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款或持缴款通知单到工行、农行、邮政银行、农商行等各营业网点缴纳。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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