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239704588XL/202303-00132 | 组配分类: | 化妆品监管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名称: | 化妆品案件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石市监处罚〔2023〕10号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3-03-07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市监罚字〔2023〕10号
当事人:石台县七都镇雪琴美容美体护理中心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722********26
住所(住址):石台县七都镇七都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潘**
身份证件号码:3****************5
2023年1月10日,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监督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的货架上查见5瓶氨基酸洁面乳和4瓶修护精华露等化妆品均已超过限期使用日期。经请示分管领导批准,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的上述产品采取扣押的强制措施。
经查,2023年1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所查见的:1、由安徽省邂逅伊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广州市柏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氨基酸洁面乳5瓶,每瓶净含量100g,化妆品许可证粤妆20160752,限期使用日期20220725;2、由安徽省邂逅伊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广州市柏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修护精华露4瓶,每瓶净含量120ml,化妆品许可证粤妆20160752,限期使用日期20220216。截至检查当日,上述2款产品均已超过限期使用日期。
上述2款产品的销售价格均为90元/瓶,货值金额共810元。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化妆品的供货商进货票据及销售记录,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经营者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1份及《证据提取单》2份,证明执法人员在现场所查见的产品已超过限期使用日期的事实;
3、《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事实及产品货值金额。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及相关证明人签字认可,并经查证属实。
2023年2月23日,本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石市监罚告【2023】10号),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接本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属于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的规定,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及《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二)项:“ 市场监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二)过罚相当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的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减轻行政处罚:1.没收被本局先行扣押的化妆品;2.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台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3年3月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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