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专题 > 暂住登记
索引号: 11341822003289516Q/202601-00029 组配分类: 暂住登记
发布机构: 横渡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其他
名称: 居住登记业务办理指南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6-01-08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居住登记业务办理指南

来源:横渡镇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6-01-08 15:22
字号: 默认 超大
居住登记 https://chiz.ahzwfw.gov.cn/bog-bsdt/static/workProcess/components/applicationMaterial.html?ssqdId=4028e69c90ee8588019273e43ec81364&ssqdCode=6df4261a02c24166b75f52dbdf21c3c6&typeSipe=nameSkip

居住登记

一、受理部门

石台县公安局各派出所。

二、办理条件

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住所证明,申报居住登记。

用人单位、房屋出租人、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应当自与流动人口建立、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租赁关系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流动人口居住信息报送当地公安派出所。

三、办理流程

申请-办理

四、所需材料

1、个人申报: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住所证明;

2、单位申报:流动人口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用工合同、住所证明(用人单位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材料(房屋出租人提供),中介合同材料(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提供)。

五、办理时限

即时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七、行使依据

《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通字〔2021〕12号)、《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皖公通〔202120号)。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