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2003289321Y/202209-00093 | 组配分类: | 取水许可 |
发布机构: | 石台县水利局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名称: | 关于同意池州中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异地搬迁建设项目取水许可申请的批复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2-09-13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池州中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取水许可申请材料已收悉。经审核,你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及《安徽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并根据该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及其专家评审意见,经研究,现作出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单位以东山河地表水为取水水源,取水口位于石台县仁里镇永丰村(坐标为:东经117°26'31",北纬30°12'24.2"),采用水泵提水方式取水,设计日最大取水量为225m³/d,核定年取水量为4.5万m³。
二、本项目无退水。项目废水经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回用于混凝土生产,不对外排放。
三、你公司应按照建设项目节约用水“三同时”要求,切实落实节水措施,提高用水效率。同时加强取水口水量、水质监测,建立健全各类应急预案,确保取用水安全。遇干旱等特殊情况,须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和管理。
四、取水工程竣工后,须安装符合相关标准的计量设施及在线监控设施,并提交取水工程运行情况等相关资料,经验收合格、领取取水许可证后,方可正式取水。
五、按照有关规定足额缴纳水资源费。
六、自本批复生效之日起3年内,取水工程未开工建设或开工建设项目未通过审批、核准,或建设项目中取水事项有重大变更的,应当重新进行水资源论证,并重新申请取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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