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2MB19221977/202212-00033 | 组配分类: | 公共服务和中介服务清单 |
发布机构: | 石台县应急管理局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其他 / 其他 |
名称: | 县应急管理局公共服务事项办事指南(2022年)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2-12-12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石台县应急管理局公共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应急管理领域)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管理暂行办法》皖政办秘〔2021〕109号
二、承办机构
县应急局行政审批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
四、申请条件
无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无
七、办理时限
无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石台县应急局
电话:0566-6020505
组织、开展“6.16”全国安全生产咨询日及“安全生产月”宣传活动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1.《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2.《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八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从业人员和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防范事故的能力。
3.《关于开展2002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安监管政法[2002]4号):从2002年起将过去每年5月开展的全国 “安全生产周”活动改为全国“安全生产月”,并确定在每年6月份进行。
二、承办机构
综合协调股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
四、申请条件
无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无
七、办理时限
无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石台县应急局
电话:0566-3291211
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八十二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二、承办机构
综合协调股、应急管理股
三、服务对象
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企业。
四、申请条件
无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无
七、办理时限
无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石台县应急局
电话:0566-6020505
发布安全生产事故、自然灾害风险预警和灾情信息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二十一条:可以预警的事故灾难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应急管理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皖政办〔2009〕79号):二、主要职责(一)分析和预测全省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二、承办机构
综合协调股、应急管理股
三、服务对象
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企业。
四、申请条件
无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无
七、办理时限
无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石台县应急局
电话:0566-6020505
组织指导监督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二、承办机构
综合协调股、应急管理股
三、服务对象
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企业。
四、申请条件
无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无
七、办理时限
无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石台县应急局
电话:0566-6020505
信息公开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信息公开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二、承办机构
县应急局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
四、申请条件
无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无
七、办理时限
无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石台县应急局
电话:0566-6020505
“5.12”全国防灾减灾日活动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1.经国务院批准,自2009年起,每年5月12日为全国防灾减灾日。
2.《国家减灾委员会关于做好2019年全国防灾减灾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减电〔2019〕1号。
3.安徽省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关于做好2019年全国防灾减灾日有关工作的通知》(皖减救办明电〔2019〕2号。
二、承办机构
应急管理股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
四、申请条件
无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无
七、办理时限
无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石台县应急局
电话:0566-6020505
汛情通告发布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二十九条:电视、广播、新闻单位应当根据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提供的汛情,及时向公众发布防汛信息。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负责向社会发布汛情公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3.省政府办公厅《安徽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皖政办秘〔2005〕49号)对不同响应级别发布汛情通告作出了明确规定。4.《东至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二、承办机构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
四、申请条件
无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无
七、办理时限
无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石台县应急局
电话:0566-6026770
旱情通告发布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四十九条:国家建立抗旱信息统一发布制度。旱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审核、发布。2.《安徽省抗旱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旱情预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3.省政府办公厅《安徽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皖政办秘〔2005〕49号)对不同响应级别发布旱情通报作了明确规定。4.《东至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二、承办机构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
四、申请条件
无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无
七、办理时限
无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石台县应急局
电话:0566-6026770
分配救灾款物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关于加强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规范化管理的通知》皖民救函【2018】277号
二、承办机构
应急管理股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
四、申请条件
无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无
七、办理时限
无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石台县应急局
电话:0566-6026770
救灾捐赠、募捐活动及款物分配、使用情况公布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第二十二条 受赠人应当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2、《救灾捐赠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5号)第三十二条:救灾捐赠、募捐活动及款物分配、使用情况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一般每年不少于两次。集中捐赠和募捐活动一般应在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向社会公布信息。
二、承办机构
应急管理股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
四、申请条件
无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无
七、办理时限
无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石台县应急局
电话:0566-6026770
台风防御预警信息发布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1.《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应急管理厅主要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厅〔2018〕101号)规定,省应急厅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发布事故灾难、自然灾害预警和灾情信息;防汛抗旱处负责组织协调台风防御工作。
二、承办机构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
四、申请条件
无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无
七、办理时限
无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石台县应急局
电话:0566-6026770
森林火险预警预报信息发布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1.《森林防火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森林防火需要,建设森林火险监测和预报台站,建立联合会商机制,及时制作发布森林火险预警预报信息。
2.《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第二十五条:森林防火期内,气象部门应当做好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高森林火险天气警报,并及时发布。
二、承办机构
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
四、申请条件
无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无
七、办理时限
无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石台县应急局
电话:0566-6026770
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公布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二、承办机构
综合协调股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
四、申请条件
无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无
七、办理时限
无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石台县应急局
电话:0566-329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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