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2003289161P/202210-00111 | 组配分类: | 监督检查 |
发布机构: | 石台县民政局 | 主题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 |
名称: | 关于做好2022年度低收入人口年度核查的通知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2-10-28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县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救助兜底保障有关政策和工作机制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平稳过渡,织密兜牢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底线,根据《石台县低收入人口认定及救助办法(试行)》、《安徽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石台县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细则》等相关规定,要坚持动态监测、定期更新,确保低收入人口及时、全部纳入监测范围。现将2022年度低收入人口年度核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对象
本次核查的对象为全县城乡低保对象A、B、C类对象,城乡特困供养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其他低收入人口;通过摸排未纳入低保、特困等社会救助范围的困难人员。
二、核查内容
(一)低收入人口家庭情况的核查。核查的重点内容是低收入人口家庭中的户籍状况、家庭收入状况、家庭财产状况、家庭支出状况的变化情况。要核实清楚家庭财产、收入、支出变化和人口就业状况,对发生变化的情况要登记详实并收集好相关材料。
(二)扎实做好无纸化系统运行。根据《关于加快最低生活保障系统无纸化网上审批应用工作的通知》(皖民社救函〔2019〕116号)、《关于转发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石民〔2022〕60号)文件要求,将低收入人口及家庭成员(含共同生活成员和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录入无纸化系统并将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委托书录入石台县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进行信息比对,针对经核对平台信息比对后出现的预警信息要重点调查核实,立体化掌握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
(三)严格按要求完善档案资料。做好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低保边缘家庭档案整理归档工作,对不完善、不规范的低保档案要进行补充、完善,做到档案资料完整、规范。
三、方法步骤
(一)信息比对(11月1日-20日)。各乡镇将相关数据(残联提供的一二级重残和三级精神、智力残疾人名单;乡村振兴局提供的监测户名单;医保局提供的1-9月份个人自负费用超过一万元患者名单)拷回去进行数据比对,并将低收入人口及家庭成员(含共同生活成员和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信息录入到石台县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进行核对。
(二)入户调查(11月21日-12月15日)。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入户调查,村(居)两委干部、包组干部及村民组长协助乡镇调查组对辖区内低收入人口逐一进行信息核对、入户调查,认真填写调查表格,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当场告知清退原因或不符合原因,对无争议的保障对象,要收齐相关资料(如残疾证、大病住院发票和医保结算单据等),入户调查率必须达到100%。
(三)数据更新(12月15日-12月31日)。乡镇民政所要根据核查情况,及时整理相关档案,认真填写年审记录,并做好网上数据录入、补充、调整和更新工作。所有数据更新工作,必须在12月31日前完成。
(四)总结上报。各乡镇对低收入人口摸排(认定)、年度核查工作开展情况要总结好的做法,对存在的问题要查找原因并予以纠正,总结报告于2023年1月10日前报县民政局。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社会救助关系到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必须坚持保基本、可持续、重公正、求实效的方针,严格规范管理,形成对象准确、待遇公正、进出有序的工作格局。各乡镇落实审核主体责任,明确责任人,把好关,守好责,严格执行各项规定,做到“分类施保、应保尽保、应退尽退”,确保公平公正。对违反相关工作规定,造成影响的,将按程序上报县纪委监委。
(二)明确规范,强化落实。各地要根据《安徽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石台县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细则》、《石台县低收入人口认定及救助办法(试行)》等规定,扎实开展核查工作,严格核实低收入人口的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家庭支出状况,及时将不符合规定的对象调出,将符合人员纳入低收入人口保障,严禁查而不实、核而不出。
(三)明确职责,强化管理。各地要切实担负起工作职责,组织好低收入人口核查工作,确保工作程序到位,保障对象精准。县民政局将组织相关部门适时对各乡镇核查情况进行抽查并进行通报。
石台县民政局
2022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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