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239704588XL/202305-00113 | 组配分类: | 化妆品监管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名称: | 化妆品案件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石市监处罚〔2023〕56号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3-05-09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市监处罚〔2023〕56号
当事人:石台县仁里镇阳光左岸便利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34172*****772W,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石台县仁里镇阳光左岸小区门面,经营范围:卷烟、日用百货、果蔬、粮油、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营者姓名:孙**,身份证号码:34292****271261,联系电话:198****798。
2023年3月14日,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负责人的陪同下对该店开展日常监督检查,该店营业执照悬挂并正常经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查见如下化妆品超过使用期限,具体信息如下:1、强生婴儿爽身粉4盒,净含量:100克,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沪妆20160019,生产公司:强生(中国)有限公司,限期使用日期均为:2022/01/23,标签销售价:10元;2、六神爽身粉1盒,净含量:150g,生产许可证:沪妆20160093,生产公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限期使用日期:2020/08/07,标签销售价:10元;3、青蛙王子洗发沐浴露4瓶,净含量:310ml,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闽妆20180005,生产公司:青蛙王子(福建)婴童护理用品有限公司,限期使用日期分别为:2022/04/10、2022/11/20、2022/11/22,标签销售价:16元;4、六神艾叶精油2瓶,净含量:750ml,生产许可证:沪妆20160006,生产公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限期使用日期:2023/01/07,标签销售价:35元;5、丁家宜洗面奶4瓶,净含量:120g,生产许可证:苏妆20160052,生产公司:丁家宜(苏州工业园区)化妆品贸易有限公司,限期使用日期分别为:2022/07/23、2022/12/15、2022/11/29,标签价:16元;6、大宝清爽保湿洁面乳2瓶,净含量:100克,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京妆20160020,生产公司:北京大宝化妆品有限公司,限期使用日期分别为:2020/06/13、2021/01/09,标签价:12元。上述化妆品均已超过使用期限,经请示县局领导批准后,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化妆品采取了扣押的强制措施。并于2023年3月14日予以立案。
经调查,上述化妆品是当事人从安庆某专卖店购进,购进数量及购进价格无法查证,截至案发日止,上述已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均未销售及使用,货值金额共计272元,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属于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事实以及当事人购进上述化妆品的相关情况。
3.上述化妆品实物照片1张,证明了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查见上述化妆品已超过使用期限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经当事人相关人员或办案人员签字予以确认,并形成证据链,相互印证。
本案调查终结后,本局已于2023年4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石市监罚告〔2023〕56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没收上述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2.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缴纳罚没款通知书》,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石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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