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239704588XL/202306-00108 | 组配分类: | 化妆品监管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名称: | 化妆品案件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石市监处罚〔2023〕67号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3-06-25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市监处罚〔2023〕67号
当事人:石台县仁里镇时光姬光子嫩肤体验馆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41722MA2********
经营范围: 化妆品、彩妆、保健品销售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储**
2023年5月15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嫩肤体验馆进行检查,在化妆品专柜中发现:标注为广州涵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16年12月11日生产的“紧致焕肤身体乳”(净含量:150ml、数量:7瓶、使用期限至:2019年12月10日);标注为广州御熙堂化妆品有限公司2019年11月15日生产的“姜艾颐养调理套组”(规格:植粹草本油5ml×5瓶、数量:10盒、使用期限至2022年11月14日);广州梵瑟化妆品有限公司2020年5月28日生产的“赋源舒缓养护套”(规格:蕴养精华油8ml×8瓶、植物精萃油30 ml×1瓶、数量:5盒、未标注使用期限);标注为广州市白云区倩彦化妆品厂生产的Q10蛋白活肤配方“蛋白胶原润手霜”(净含量:165ml、数量:22瓶、未标注使用期限);标注为广州颐养轩化妆品有限公司2020年3月3日生产的“古元坊姜养调理套”(规格:植粹油5ml×12瓶、植粹液30ml×1瓶、姜能量油12粒×1瓶、数量:1盒、使用期限至2023年3月2日)均存在超出使用期限或未标注产品使用期限。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问题产品依法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扣押)。
经查:当事人经营场所查获的标注为广州涵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16年12月11日生产的“紧致焕肤身体乳”系当事人2019年6月从石台县仁里镇晗曦美容店购进自用(数量9瓶,至检查时7瓶已超过使用期限);标注为广州市白云区倩彦化妆品厂生产的Q10蛋白活肤配方“蛋白胶原润手霜”(22瓶),当事人称系其2017年10月接手该店时原店主留下的产品,当事人在经营中未曾使用,进货渠道与价格不详。
此外、标注为广州御熙堂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姜艾颐养调理套组”、 广州梵瑟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赋源舒缓养护套”以及标注为广州颐养轩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古元坊姜养调理套”均系当事人2022年8月从南京脂粉世家化妆品有限公司购进。其中,1、“姜艾颐养调理套组”购进数量为15盒,进价10元/盒,为顾客消费过程中作为赠品使用,案发时库存10盒,货值金额100元整;2、“赋源舒缓养护套”购进数量为10盒,进价60元/盒,销价120元/盒,案发时库存5盒,货值金额600元整;3、“古元坊姜养调理套”购进数量2盒,进价120元/盒,销价300元/盒,案发时库存数1盒,货值金额300元整。上述产品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1000元整(当事人自用以及前店主留置的化妆品除外)。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2023年5月15日对当事人经营的嫩肤体验馆检查时,发现该体验馆存在上述问题化妆品的事实。
2.《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石市监强制[2023]Z009号)》、《财物清单》以及现场拍摄的存在问题化妆品照片各一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依法对存在问题的化妆品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3.《询问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2023年5月18日对当事人进行调查核实时,当事人对化妆品存在问题无异议。同时,当事人称“紧致焕肤身体乳”系自用,“Q10蛋白活肤配方润手霜”系当事人接手该店时原店主留下的产品。
4.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以及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和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2023年5月30日,我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及《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安徽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十七条、第四条的规定,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石市监罚告[2023]67号),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未标注使用期限和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并拟给予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意见:1、本店经营化妆品时间不长,不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属首次违法;2、本人能积极整改且配合执法人员调查,问题产品未造成不良后果,恳请减轻处罚额度。对于当事人提出的陈述意见,我局予以采纳 。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项“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以及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
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第(五)项“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退还当事人被扣押的自用“紧致焕肤身体乳”7瓶,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未标注使用期限和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38瓶、盒),2、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上缴国库。
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办理缴款手续并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款,或持缴款通知单到工行、农行、邮政银行、农商行各营业网点进行现金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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