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专题 > 化妆品监管行政处罚
索引号: 1134182239704588XL/202306-00109 组配分类: 化妆品监管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化妆品案件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石市监处罚〔2023〕60号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3-06-25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化妆品案件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石市监处罚〔2023〕60号

阅读次数: 来源: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06-25 11:00
【字体大小:

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市监处罚〔2023〕60号

当事人:石台县仁里镇亚星女子美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341722600******;

经营者:崔**,

经营范围:化妆品批发兼零售,美容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3年5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现场査见:1.标称:“生物细胞修复水晶”库存6瓶,标签标示:Net:30ml,生产许可证:XK16-1086257,卫生许可证:(2003)卫妆准字29-XK-2495号,执行标准:QB/T2660-2004,生产:广州仙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批号:02202,限2025.02.15前使用;2.标称:“元素修复精华”库存5瓶,标签标示:Net:40ml,生产许可证:XK16-1086257,卫生许可证:(2003)卫妆准字29-XK-2495号,执行标准:QB/T2660-2004,生产:广州仙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批号:02212,限2025.12.15前使用。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4月23日从合肥做化妆品生意的田女士手中购进上述批号的两种化妆品。1、“生物细胞修复水晶”购进6瓶,库存6瓶,未销售,价格是58.80元,货值金额352.80元,无违法所得;2、“元素修复精华”购进5瓶,库存5瓶,未销售,价格是104.20元,货值金额521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批号的两种化妆品货值金额共计873.80元,当事人没有销售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其涉嫌违法行为的事实。

2.《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扣押)、《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石市监强制〔2023〕Z005号)、《财物清单》、《送达回证》,证明经我局分管局长同意,决定对当事人违法使用的上述产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3.上述产品采购凭证证明当事人依法采购上述产品的数量、价格。

4.《询问笔录》、《涉案产品照片》、《送达回证》,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确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和证据,并查明当事人违法销售涉案产品的情况。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主体资格。

6.国家食品药品监督总局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265号),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上述批号的化妆品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依据。

以上所有证据均经当事人签字确认无误,且具有真实性和本案的关联性,可作为认定本案的证据。

2023年5月31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石市监罚告[2023]60号)》,对当事人涉嫌经营化妆品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行为,拟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生物细胞修复水晶”6瓶和“元素修复精华”5瓶;2、罚款人民币4000元。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进行了陈述申辩。我局案件审理委员会研究讨论,鉴于当事人涉案化妆品货值金额小而且风险性低,没有违法所得,涉案产品不涉及孕产妇、婴幼儿、儿童可以使用的事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以及第三十六条:“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一)产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二)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四)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五)全成分(六)净含量;(七)使用期限、使用方法以及必要的安全警示;(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减轻行政处罚:1.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生物细胞修复水晶”6瓶和“元素修复精华”5瓶;2、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

请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台县支行。或者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石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20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