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239704588XL/202306-00110 | 组配分类: | 化妆品监管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名称: | 化妆品案件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石市监处罚〔2023〕55号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3-06-25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市监处罚〔2023〕55号
当事人:石台县仁里镇创丽美发用品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41722MA8PB*******;
经营者:张**,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日用杂品销售;化妆品批发;化妆品零售;家用电器销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2023年5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现场査见:标称:“造型师全钢雕三秒塑型喷雾”库存43瓶,均超过使用期限。该化妆品标签标示:委托方:广州艾发丝化妆品有限公司,被委托方:楚业健康产业(广州)有限公司,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粤妆20180066,执行标准:QB1644,限期日期:2022/09/01,生产批号CY19ID2N03。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6月14日从安庆市锡麟街金币商城A栋3号金燕发具批发部购进1箱共计48瓶,在有效期内销售5瓶,销售价3.50元/瓶,库存43瓶均超过使用期限,上述批号的产品过期后没有销售,无违法所得。
上述批号的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为150.5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其涉嫌违法行为的事实。
2.《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扣押)、《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石市监强制〔2023〕Z007号)、《财物清单》、《送达回证》,证明经我局分管局长同意,决定对当事人违法使用的上述产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3.上述产品采购凭证证明当事人依法采购上述产品的数量、价格。
4.《询问笔录》、《涉案产品照片》、《送达回证》,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确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和证据,并查明当事人违法销售涉案产品的情况。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主体资格。
以上所有证据均经当事人签字确认无误,且具有真实性和本案的关联性,可作为认定本案的证据。
2023年5月31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石市监罚告[2023]55号)》,对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拟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造型师全钢雕三秒塑型喷雾”43瓶;2、罚款人民币5000元。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进行了陈述申辩。我局案件审理委员会研究讨论,鉴于当事人涉案化妆品货值金额小而且风险性低,没有违法所得,涉案产品不涉及孕产妇、婴幼儿、儿童可以使用的事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置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减轻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造型师全钢雕三秒塑型喷雾”43瓶;2、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
请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台县支行。或者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石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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