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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22MB19221977/202112-00087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石台县应急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其他 / 其他
名称: 2021年安全生产典型执法案例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1-12-31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2021年安全生产典型执法案例

阅读次数: 来源:石台县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1-12-31 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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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石台县应急管理局对石台县某镇A商店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户、销售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违法所得、陈述申辩、行政处罚

要旨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28日,县应急局执法人员会同县公安局某镇派出所现场检查该A商店时,发现A商店经营场所内存有“80发盛世彩虹7个、100发盛世彩虹11个,50发盛世彩虹8个”。其中100发盛世彩虹上贴有“东至县安监局监制、东至县天虹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天虹花炮、注册、商标”字样,经县应急局执法人员现场与县宏运烟花爆竹批发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确认,上述烟花均不是石台县宏运烟花爆竹批发有限公司配送,后期调查中发现,涉案烟花是A店业主杨某某私自从东至县某镇某某批发部进货回来用于销售。

查处理由及结果

石台县某镇A商店业主杨某某私自从东至县某镇某某批发部购进烟花用于销售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和《安徽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2020版)“第五部分  烟花爆竹类 二十五、《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十五)违法行为:零售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规定。给予杨某某责令停止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活动,处贰仟元人民币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烟花爆竹属危险物品,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户应向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并接受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配送。该案当事人因经济利益驱使,私自从其他途径购进烟花爆竹销售,购进烟花后不久即被执法机关查获,未能销售私自购进的烟花,认定为无违法所得,执法机关履行行政处罚告知程序后,当事人进行了陈述申辩,但其陈述申辩理由不符《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故不予采纳。烟花爆竹零售经营业主应进一步提升守法意识,加强安全管理,做到合法合规经营。

 

 

 

 

 

案例二

石台县应急管理局对石台县某镇B店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户、销售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违法所得、行政处罚

要旨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

基本案情

2021年2月5日,县应急局执法人员会同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对城区的石台县某镇a经营部和石台县某镇b经营部现场检查时发现2家商店共存有6件“小金鱼”玩具类烟花爆竹制品(箱体外包装标注含量:12/25盒、产品类别;玩具类、产品级别:D级,单个药量:0.003克、消费类别:个人燃放类、顺发玩具,箱规:33.1X20.6X16.3CM)和3包10000型号爆竹类全红电光炮,经执法人员现场询问,上述2家商店经营者均称这6件“小金鱼”玩具类烟花爆竹制品是石台县某镇B店业主徐某某主动上门供货。随后县应急局执法人员赴石台县某镇B店开展检查,在B店经营店面内未发现“小金鱼”玩具烟花爆竹制品,但在店铺外该店院内发现“小金鱼”玩具烟花爆竹制品外包装2个,与县应急局对石台县某镇a经营部和石台县某镇b经营部现场检查发现的“小金鱼”玩具类烟花爆竹制品外包装相同。后期调查发现,3包10000型号爆竹类全红电光炮是石台县某镇b经营部员工丁某某因过春节在乡下购买。6件“小金鱼”玩具类烟花爆竹制品系石台县某镇B店业主徐某某所有。6件“小金鱼”玩具类烟花爆竹制品均不是石台县宏运烟花爆竹批发有限公司配送,而是B店业主徐某某儿子从安庆市回石台县路途中购买(共购买15件“小金鱼”玩具类烟花爆竹制品),是徐某某主动上门将上述6件“小金鱼”玩具类烟花爆竹制品存放在石台县某镇a经营部和石台县某镇b经营部并让这两家店代为销售,石台县某镇B店业主徐某某在自己店内已向周边群众出售了4件“小金鱼”玩具类烟花爆竹制品(每件“小金鱼”玩具类烟花爆竹制品有12盒,每盒25包,出售价格:10元每盒,违法所得:480元人民币),其余“小金鱼”玩具类烟花爆竹制品给其自家孩子燃放。

查处理由及结果

石台县某镇B店业主徐某某私自将6件“小金鱼”玩具类烟花爆竹制品存放在城区的两家经营部(石台县仁里镇a经营部和石台县仁里镇b经营部)并让这两家店代为销售的行为和石台县某镇B店业主徐某某在自己店内向周边群众出售“小金鱼”玩具类烟花爆竹制品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和《安徽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2020版)“第五部分  烟花爆竹类 二十五、《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十五)违法行为:零售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规定。给予徐某某责令停止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活动,处贰仟元人民币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6件“小金鱼”玩具类烟花爆竹制品及违法所得肆佰捌拾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该案当事人明知烟花爆竹属危险物品,应向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采购,并接受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配送,但因贪图私利,将从其他途径购进的烟花爆竹用于店内销售。在城区的两家经营部(石台县某镇a经营部和石台县某镇b经营部)查获的6件“小金鱼”玩具类烟花爆竹制品因存放时间不长,未能销售出去,认定为无违法所得;当事人在自己店内以10元每盒向周边群众出售“小金鱼”玩具类烟花爆竹制品,违法所得认定为480元人民币。依据《安徽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2020版)“第五部分  烟花爆竹类 二十五、《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十五)”第1条规定,罚款金额确定为2000元人民币。

 

 

 

案例三

石台县应急管理局对石台县某镇C商店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户、销售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违法所得、行政处罚

要旨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16日,县公安局某派出所民警发现在某镇某村一办公室内存有“爆竹类财喜满堂牌全能特制精品炮(直径65cm、单个药量:0.18g)4个,爆竹类上栗鞭炮(规格:20cm,含量:24盘)2箱,爆竹类上栗鞭炮(规格:24cm,含量:16盘)1箱+7盘,爆竹类上栗鞭炮(规格:28cm,含量:12盘)2箱+7盘,爆竹类上栗鞭炮(规格:33cm,含量:10盘)3箱,爆竹类上栗鞭炮(规格:38cm,含量:6盘)1箱,爆竹类上栗鞭炮(规格:44cm,含量:5盘)1箱(上述爆竹物品的箱子外包装上均贴有东至县天虹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东至县应急管理局等字样)”,经某派出所民警现场确认上述爆竹是石台县某镇C商店业主赵某所有,随后某派出所民警将上述爆竹暂存在派出所内。

2021年3月17日,县应急局执法人员与石台县宏运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人员赴现场确认,上述爆竹均不是石台县宏运烟花爆竹有限公司配送。后期调查中发现,上述爆竹是石台县某镇C商店业主赵某私自从东至县某镇批发部购进用于经营销售。

查处理由及结果

石台县某镇C商店业主赵某私自从东至县某镇批发部购进爆竹用于销售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和《安徽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2020版)“第五部分  烟花爆竹类 二十五、《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十五)违法行为:零售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规定,给予赵某责令停止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活动,处贰仟元人民币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爆竹及违法所得肆佰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该案当事人明知烟花爆竹属危险物品,应向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采购,并接受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配送,但因经济利益驱使,私自从其他途径购进烟花爆竹销售,在被执法机关查获前,当事人已经销售400元人民币的爆竹,违法所得认定为400元人民币,依据《安徽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2020版)“第五部分  烟花爆竹类 二十五、《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十五)”第1条规定,罚款金额确定为2000元。

 

 

 

案例四

石台县应急管理局对石台D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安全隐患  未整改  拒不执行

要旨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切实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被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明确要求整改的安全隐患应当按时完成整改,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行为应该受到法律的严惩。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18日,池州市应急局安基科带领一名安全生产专家会同县应急局、某某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对石台D有限公司开展督查,现场向该企业负责人汪某某反馈督查发现的15项安全生产问题隐患(其中1项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要求该公司抓紧整改,问题隐患清单即将通过正式文件印发督办。

6月21日,市安委办就2021年6月18日市、县应急局联合督查石台D有限公司发现的15项安全生产问题隐患向石台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发文《关于挂牌督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的通知》(池安办〔2021〕65号)对石台D有限公司存在的上述15项安全生产问题隐患进行挂牌督办。

6月29日,县应急局两名执法人员会同某某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就督查发现的15项安全生产问题隐患向该公司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石应急责改〔2021〕301号),要求该公司于2021年7月20日前完成隐患整改。

7月20日,县应急局执法人员再次赴石台D有限公司了解隐患整改情况,并告知该公司加快隐患整改进度,县应急局将在整改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查。

7月26日,县应急局邀请1名安全生产专家会同某某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对2021年6月29日向该公司下达的《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石应急责改〔2021〕301号)中指出的15项安全生产问题隐患进行整改复查,并就复查情况向该公司下达了《整改复查意见书》(石应急复查〔2021〕301号)。经现场复查15项安全生产问题隐患,已整改5项,未整改10项(其中1项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当日,县应急局对石台D有限公司未按期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向石台D有限公司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石应急现决〔2021〕301号),责令石台D有限公司暂时停产停业。

处理理由及结果

该案件当事人石台D有限公司和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汪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七)项和《安徽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2020版)的规定,决定给予石台D有限公司和汪某某警告,并对石台D有限公司处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执法人员对石台D有限公司依法依规开展执法检查,详细讲述企业存在安全隐患及其危害性,并下达执法文书,责令其限期整改。然而,石台D有限公司对于已经被监管部门明确要求整改的隐患都不引起重视,未能按时完成整改,无视执法权威。此次处罚给企业敲响了警钟,企业管理必须要重视安全生产,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于这类行为,应急管理部门应严厉打击,提高安全生产违法成本,对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的企业,依法依规从严处罚。

                   

案例五

石台县应急管理局对石台县某镇E超市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户、销售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行政处罚

要旨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29日,县应急局两名行政执法人员对石台县某镇E超市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店经营店面柜台上有1个“大中华特红翡翠炮”牌的爆竹(个人燃放类、产品级别:C类、单个含药量:≤0.2g),在该店存储间发现2个“花灯七彩福”牌的烟花(单筒含药量:8克、产品级别:C级、组合发数:25发、总药量:200克)、3个“花灯七彩福”牌的烟花(单筒含药量:8克、产品级别:C级、组合发数:36发、总药量:288克)。上述1个“大中华特红翡翠炮”牌的爆竹和5个“花灯七彩福”牌的烟花均贴有“安徽裕隆烟花爆竹有限公司”标签。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与石台县宏运烟花爆竹批发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确认,上述烟花爆竹均不是石台县宏运烟花爆竹批发有限公司配送。后期调查中发现,涉案烟花是石台县某镇E超市业主谢某私自从贵池区进货回来用于销售。

查处理由及结果

石台县某镇E超市业主谢某私自从贵池区购进烟花爆竹用于销售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停止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活动,处贰仟元人民币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1个“大中华特红翡翠炮”牌的爆竹和5个“花灯七彩福”牌的烟花)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该案当事人明知烟花爆竹属危险物品,应向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采购,并接受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配送,但因经济利益驱使,私自从其他途径购进烟花爆竹销售,严重扰乱烟花爆竹市场,应当予以立案查处

 

                                                                                       案例六

石台县应急管理局对石台县某镇F店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户、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

要旨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户应该严格执行《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218-2019),县应急局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知识教育培训班上和烟花爆竹微信群中多次向全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户强调配备两个5公斤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店面积小于100平方米)。但该案当事人依然不按照技术规范要求执行,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30日,县应急局两名行政执法人员对石台县某镇F店执法检查时,现场发现该店经营烟花爆竹,该店经营场所面积小于100平方米,但未按《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218-2019)要求配备两个5公斤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该店业主汪某某涉嫌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

查处理由及结果

石台县某镇F店业主汪某某2019年以来先后两次参加县应急局组织的烟花爆竹安全知识教育培训班并经考核合格,其知道《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218-2019)2020年2月1日施行,应该按照技术规范要求配备两个5公斤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但却不执行,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该店业主汪某某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十八条第三项、《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218-2019)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汪某某能够主动认识错误并已积极改正、危害后果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决定免于罚款、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根据当事人的申辩及第二次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该案行政处罚结果由《行政处罚告知书》上的“警告并处壹仟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变更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也再一次让执法人员熟知新修订《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中关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内容,从而不断增强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提高办案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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