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239704588XL/202401-00128 | 组配分类: | 化妆品监管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名称: | 食品及化妆品案件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石市监处罚【2023】137号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4-01-22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当事人:石台县名人美术度假民宿酒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722MA8Q5CEB4Q
住所(住址):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七都镇启田村名人国际*****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娟
身份证件号码:342622**********
2023年11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石台县名人美术度假民宿酒店开展日常检查,在其经营场所货架上查见:2箱石台硒米、2袋满夏香蜜汁腿、2箱达利园派(芝士海盐味)超过保质期,7盒冷酸灵牙膏(防菌抗敏 清凉薄荷型)超过使用期限。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有关条款规定,经请示分管领导批准,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的上述商品采取扣押的强制措施,当日决定立案调查。立案后,本局办案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并收集、调取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
经查:当事人经营下列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一、1、石台硒米2箱,生产日期:2022年8月11日、2022年8月17日,保质期:12个月,售价70元/箱;2、满夏香蜜汁腿2袋,生产日期:2022年10月10日,保质期:9个月,售价6元/袋;3、达利园派(芝士海盐味)2箱,生产日期:2022年12月3日,保质期:6个月,售价40元/箱,货值金额232元。截止检查当日,当事人经营的食品已超过保质期;
二、冷酸灵牙膏(防菌抗敏 清凉薄荷型)7盒,每盒净含量220克,限期使用日期:20190203,生产许可证编号:XK16-108 7506,售价15元/盒,货值金额105元。截止检查当日,当事人经营的化妆品已超过使用期限。
当事人陈述上述食品和化妆品过期后没有销售,因当事人为个体工商户,无销售记录,无法查证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及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售出情况,因此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石台县名人美术度假民宿酒店的《营业执照》及《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表》复印件、经营者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各一份,证明受委托人身份的合法性、有效性;
3、《现场笔录》一份及《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行为事实及货值金额、违法所得;
4、《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财务清单》各一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
5、涉案照片9张,证明扣押时涉案食品超过保质期、化妆品超过使用期限的事实;
6、“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网”当事人无行政处罚记录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初次违法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及相关证明人签字、盖章认可,并经查证属实。
2024年1月8日,本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石市监罚告【2023】137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和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和途径。当事人在2024年1月8日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陈述:1、本店一直没有经营;2、超市只是当作民宿前台,用于接待客人使用;3、检查当日,只有本人一人正在办公,没有其他人在场,只是当作民宿仓库使用的,不能作为营业处理,至今尚未营业,对此罚款申请从轻处理。经本局核查,过期食品和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在当事人店内货架上即经营场所内发现的,且违法事实真实存在,故对上述3条陈述意见不予采纳。本局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及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行为已给予减轻行政处罚,故不再减轻行政处罚。
本局认为:
一、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经查:1、当事人是个体工商户且初次违法;2、涉案食品不属于特殊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三千元以下,符合《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2023年本) 第【126】条及《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减轻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3000元;2、没收上述已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二、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经查: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且尚未出现危害后果,违法行为轻微,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条第三款第二项及《安徽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减轻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2000元;2、没收上述已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综上,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减轻行政处罚:
1、共罚款人民币5000元;
2、没收上述已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以下方式之一缴纳罚款:1、到中国农业银行石台县支行进行缴纳(收款单位名称:石台县财政局,地址:石台县城关人民路,账号:066001040009762)。2、执本局开具缴款通知单在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进行线上缴纳。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台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4年01月1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