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2779057288D/202503-00064 | 组配分类: | 危改户认定程序 |
发布机构: | 石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其他 / 其他 |
名称: | 农村危房改造户认定程序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5-03-13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一)确认身份。民政部门负责认定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农村低保边缘家庭;乡村振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认定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乡村振兴部门负责认定农村易返贫致贫户、符合条件的其他脱贫户。
(二)开展鉴定。县级住建部门对照各乡镇排查提供的疑似危房名单开展房屋危险性评定,评定为C级或D级或无房户且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户列为农村危房改造对象。
(三)申请程序。按照“个人申请-村民(代表)会议评议-村公示(5个工作日)-乡镇公示(5个工作日)-县级审批公示”程序确认危房改造对象。
(四)签订协议并施工。施工前应与经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或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签订协议进行施工,危房改造户在协议中承诺重建房屋面积不超标、不大额负债及时拆除旧房。
(五)加强质量管理。依靠乡镇政府和村两委,落实农户住房安全日常巡查、改造过程技术指导与监督。加强施工现场巡查与指导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指导做好竣工验收,确保改造后的房屋符合安全要求。
(六)拆除旧房。坚持“一户一宅”的改造原则,除确有保护价值的传统民居外,重建房屋施工完成后应及时拆除危险老宅。
(七)验收。验收主要内容是:基本使用功能、工程质量等。(八)拨款。验收合格后30日内打卡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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