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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220032890739/202507-00003 组配分类: 节能审查
发布机构: 石台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主题分类: 其他
名称: 石台县发改委关于节能审查信息的情况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5-07-01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石台县发改委关于节能审查信息的情况

阅读次数: 来源:石台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5-07-01 0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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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发改委令〔2016〕第44号)文件第六条规定: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 1000 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 费量不满 500 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 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并公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于2016年11月27日发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由于无符合标准的高能耗项目,因此暂无信息发布。
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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