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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220032890221/202404-00068 组配分类: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小河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食品案件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石市监处罚〔2024〕70号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4-04-22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食品案件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石市监处罚〔2024〕70号

阅读次数: 来源:县市监局 发布时间:2024-04-22 1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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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市监处罚〔2024〕70号
当事人:石台县小河镇家芳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
住所:安徽省石台县小河镇红石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  
身份证件号码:3***************
2024年3月22日,我局在对当事人开展日常检查过程中在其经营场所货架上查见了几款食品超过了保质期。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条款规定,我局对上述商品予以扣押。2024年3月22日,我局予以立案调查。
2024年3月28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收集、调取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下列食品:食品1:“香草味可口可乐汽水,生产日期标于瓶身或瓶盖,保质期9个月,标注日期为20230509,净含量:500毫升”;食品2:“淳茶舍冷萃茉莉花茶,生产日期见瓶盖,保质期9个月,标注日期为20230311,净含量:480ML”;食品3:“中沃红苹果果汁饮料,生产日期(批号):见瓶体(盖),保质期:12个月,标注日期为20221216,净含量:1.5升”;食品4:“明仁锌强化苏打水饮料,生产日期:见瓶体,保质期:12个月,标注日期为20230316,净含量:375毫升”,食品5:“康师傅茉莉清茶,生产日期:打印于瓶身或者瓶盖,保质期:12个月,标注日期为20221204,净含量:1L”。上述涉案食品在被扣押时已超过保质期。
食品1共扣押4瓶,进货价为2.25元/瓶,销售价为3元/瓶;食品2共扣押2瓶,进货价为3.92元/瓶,销售价为5元/瓶;食品3共扣押4瓶,进货价为7.5元/瓶,销售价为12元/瓶;食品4共扣押1瓶,进货价为2元/瓶,销售价为2.5元/瓶;食品5共扣押3瓶,进货价为3元/瓶,销售价为4元/瓶。综上所述,我局扣押的过期食品货值金额合计为84.5元。
食品1、2、3是当事人从石台县仁里镇顺达商贸购进,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进货单据及供货方资质。食品4和5是当事人从“多多买菜”手机应用中购进,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购买记录。
当事人销售时未作销售记录,无法查证当事人涉案食品超过保质期后售出情况,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质;
2、2024年3月22日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了现场查见的过期食品种类、数量的事实;
3、涉案物品照片一份,证明扣押食品的种类、数量以及超过保质期的事实;
4、2024年3月28日对当事人开展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
5、涉案食品1、2、3供货商营业执照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各一份,涉案食品4、5的购买记录截图一份,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以上证据材料均由当事人签字认可,并经查证属实
2024年4月10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石市监罚告〔2024〕70号),当事人签收后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属于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为个体工商户,违法行为发生地处山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食品货值金额较小不足三千元,不是特殊食品或食品添加剂当事人上述情形符合《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本)》第【126】条和第【120】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及该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减轻行政处罚:1、没收被我局先行扣押的过期食品;2、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上缴国库。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款(缴款流程:1.扫描下方的支付宝二维码或微信小程序进入公共支付平台2.输入或扫码识别《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缴款书》上的20位缴款识别码)。或持缴款通知单到工行、农行、邮政银行、农商行各营业网点进行现金缴纳。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台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4年4月1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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