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专题 >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拟订
索引号: 11341822779057288D/202107-00122 组配分类: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拟订
发布机构: 石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公民 / 其他
名称: 石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村片区城中村旧城改造项目国有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文号: 石政办秘〔2021〕57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7-13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石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村片区城中村旧城改造项目国有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阅读次数: 来源:石台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1-07-13 16:09
【字体大小: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景区管理中心,县直各单位、驻石各单位:

《马村片区城中村旧城改造项目国有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业经县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21年7月12日

为有序推进石台县马村片区城中村旧城改造,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征地片区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各县区被征收土地地上青苗及其它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池政秘〔2020〕165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目的和范围

(一)征收目的。因马村片区石台中学后门区域基础设施落后、建筑密度大,消防设施不完善,为改善本区域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形象,打造精致县城,决定对该区域实施旧城改造。

(二)征收范围。马村片区(东至马鞍山,南至黎明东路,西至石台中学,北至马鞍路)土地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属物设施。涉及被征收户39户,征收房屋面积约12000平方米 (详见规划红线图)。

二、征收主体与实施部门

本次国有土地及土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属物设施征收主体为石台县人民政府,征收主管部门为石台县城市重点工程建设中心,委托征收实施单位为仁里镇人民政府,征收补偿安置业务指导和组织协调由石台县城市重点工程建设中心(县房屋征收中心)负责。

三、征收期限

自方案公布之日起180日内签约并搬迁完毕。

四、征收安置户的确定

以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经界定并确权的成幢住宅作为征收安置户确立依据。

五、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本区域内国有划拨性质的建设用地,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按照58800元∕亩执行;国有出让的建设用地,按城区基准地价予以补偿(扣除使用年限)。涉及其他地上附属物和附属设施按《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各县区被征收土地地上青苗及其它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池政秘〔2020〕165号)执行。

本项目区房屋征收采取产权调换和货币化补偿相结合的方式,供被征收户选择。以产权调换为主、货币化补偿为辅。产权调换安置房分为大、小两种户型。

(一)产权调换

1、允许产权调换的房屋是指经认定为合法建筑予以补偿的主房,根据被征收户主房面积在本安置房中按1:1.2比例系数进行调换,并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差价找补。

(1)安置房政策户型确定为90平方米。安置房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调换面积(含1:1.2比例系数)的,在安置房政策户型以内的超出部分由被征收人按安置房价格的70%与征收人结算,在安置房政策户型以外的超出部分按安置房价格结算。

(2)被征收房屋调换面积(含1:1.2比例系数)超出安置房面积的,若超出面积不足政策户型面积60%,其超出部分按安置房价格由征收人对其进行货币补偿;若超出面积达到并超过政策户型面积60%,可安排2套安置房,对安置房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调换面积(含1:1.2比例系数)部分按安置房价格由被征收人与征收人进行结算。具备选择2套安置房条件的,原则上选择大、小户型各1套。房屋调换面积超过2套大户型安置房面积的可以选择2套大户型安置房。

如被征收房屋的主房中无厨房和卫生间,在附属建筑中有厨房和卫生间,分别按9㎡和5㎡的标准实行产权调换(每户只按一个厨房和一个卫生间计算产权调换面积,如主房中已有厨房和卫生间,则不享受此政策),计入主房面积。其厨房和卫生间不足9㎡和5㎡的按实际面积实行产权调换,计入主房面积。其它附属建筑均不实行产权调换,采用货币补偿。

2、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将就近安置建房,具体房址、房型、面积、楼层差价等待确定后另行公告。原则上一套安置房安排一间储藏室,供被征收人购买。安置房和储藏室单价由第三方中介机构根据建设成本测算,报县政府确定。

安置房建设质量及装饰、设施标准:①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②毛坯房;③内墙、地坪、顶棚水泥砂浆抹平;④水、电、弱电等按照图纸设计安装到位;⑤外门安装一扇金属防盗门,所有外窗安装到位。

3.被征收房屋、装潢及附属物等由评估公司按《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各县区被征收土地地上青苗及其它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池政秘〔2020〕165号)文件标准,据实丈量登记、测算、公示与结算。

4.为保障居住条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被征收户房屋为其家庭唯一住房且居住面积不足60平方米的,按60平方米计算。

5.对于家庭人口多,房屋建筑面积小,按现行房屋征收政策房屋被征收后无法满足居住、且不符合分户条件的被征收户,可按照人均居住面积30平方米的标准确定安置房套数,确定方法按照产权调换的相关政策执行。30平方米和家庭人数(以户籍登记的人数为准)乘积与调换面积(含1:1.2比例系数)的差额部分按安置房价格的70%购买安置房,安置房面积超出30平方米和家庭人数(以户籍登记的人数为准)乘积部分按安置房价格购买。

6.选房按照“先签约、先选房”的原则实施。每套产权调换安置房的最终建筑面积以房屋竣工房产实测的建筑面积为准。

7.征收工作组入户调查、勘察和丈量时,被征收人应予以配合,并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证件资料,逾期不提供或不配合的自行承担相关法律后果。

8.拟安置区的土地为国有划拨性质,每套安置房可独立办理不动产权证,由安置户申请办理,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严格按照相关政策办理。安置房土地需办理国有出让的,依据《石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安置房土地使用权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石政办秘〔2013〕36号)由安置户自行办理并补缴相应宗地的土地出让金。

(二)货币化补偿

1.本项目区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值按其所在区域房屋市场价值进行评估。

2.货币化补偿安置款主要由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值、被征收房屋装修及附属物补偿费、6个月临时安置费、搬迁费、签约及搬迁奖励等5个部分构成。

(1)征收工作组依据有关程序将选择房地产评估机构的名单印发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选择。若被征收人协商一致选择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由仁里镇人民政府、被征收人(代表)与评估机构三方共同签订委托评估合同进行评估作业;协商选定不成的,过半被征收人选择同一家评估机构的,按多数意见确定评估机构;未达成多数(过半)一致意见的,由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共同委托公证抽取确定并进行公告。

(2)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评估公司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评估公司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应给予答复。

(三)对于正在生产、经营与加工的附房,其附房价值参照《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各县区被征收土地地上青苗及其它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池政秘〔2020〕165号)文件重置价基础上上浮30%一次性货币补偿。

(四)被征收人拒绝入户调查、勘察和丈量的,仁里镇人民政府将委托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在查阅其房屋、土地登记档案资料、走访调查、拍照录像、勘察测绘后,参照货币化补偿方式形成补偿结果。

六、房屋建筑认定与处理

(一)有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按登记用途和实测面积计算。

(二)未登记的住宅房,由当事人提供户籍、房屋来源证明等资料,提交工作组进行认定与处理。

七、奖励和补助

(一)签约奖励

对按期签约的被征收户给予签约奖励,按认定的主房10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单户奖励款低于5000元的按5000元给予奖励。此奖励在被征收户搬迁后一并结算,在期限内未搬迁的不予奖励。

(二)搬迁奖励

对按规定签订协议书、在规定时间内搬迁完毕并交付拆除的给予搬迁奖励,奖励标准为按认定的主房200元/平方米结算,单户奖励款低于10000元的按10000元给予奖励。

(三)临时过渡安置费(住宅房)

按经认定的主房面积,自搬迁完毕之日起每月8元/㎡付给被征收户临时过渡安置费,不足1200元的按1200元计发。

1.选择货币化补偿,按上述标准一次性补助6个月。

2.选择产权调换:

以期房产权调换并自行过渡的,过渡期限至产权调换安置房交付之日止。过渡期限超过18个月的,从逾期之日起至产权调换安置房交付之日止按每月12元/㎡的标准计发,过渡安置费按上述标准计发至产权调换安置房交付之日顺延2个月止。安置房交付之日以仁里镇人民政府回迁安置通知时间为准。

(三)搬迁费

1.住宅房屋按经认定的主房面积8元/㎡补助搬迁费,搬迁费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计发。

2.办公用房按实际使用面积8元/㎡计发。经营、生产、仓储用房按实际经营面积8元/㎡计发;有重型机械设备的按重型机械所在房屋建筑面积按评估价格计发。

(四)停产停业损失费

对实际正在生产、经营用房按每月25元/㎡;办公、仓储用房按每月5元/㎡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助,共补助12个月。

八、其它相关规定

(一)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公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1.新建、扩建、改建任何建筑物、附属物、构筑物;
    2.擅自改变房屋和土地的性质和用途;
    3.房屋转让、租赁和抵押,装饰、装修房屋和广告设置等;
    4.以被征收房屋为注册地址办理市场监管注册登记手续;
    5.以新栽树木、花草等其它不当方式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二)协议签订前,被征收房屋存在以下情形的,被征收人应如实向征收部门报告,否则由征收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①被抵押;②已出租;③被查封;④权属有争议;⑤出售后尚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⑥继承或遗赠纠纷;⑦有碍征收的其他情形。

逾期不报告的,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九、协议签订与依法征收

(一)仁里镇人民政府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搬迁期限、违约责任和奖励补助等事项,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储协议》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

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按约定时间搬迁,并将房屋及附属物交由仁里镇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拆除,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在征收与补偿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征收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依法征收。被征收土地(含附属物)的相关费用付清并落实安置的,被征收人应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搬迁。逾期未搬迁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十、附则

(一)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我县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二)本方案由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共同负责解释。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