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20032890221/202408-00063 | 组配分类: |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小河镇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名称: | 食品抽检案件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石市监处罚〔2024〕144号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4-08-14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当事人:安徽*****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2M*****
法定代表人:汪*****
身份证号:34292219*****
地址:石台县仁里镇和平路*****
2024年5月8日,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国检测试控股集团(安徽)拓维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抽样人员对当事人待售腊八蒜(酱腌菜)进行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显示:被检腊八蒜(酱腌菜)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于 2024年6月25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立案后,办案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搜集了相关证据。
经查:2024年5月8日抽检批次的腊八蒜(酱腌菜)是当事人于2024年1月14日从河南*****处购进的。当事人共购进了24瓶(500g/瓶),销售单价是10.9元/瓶(500g)。2024年6月7日,本局送达《检验报告》时,该批次产品已销售19瓶,剩余5瓶均已退回原进货厂家。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的购进记录及供货商资质材料。上述腊八蒜(酱腌菜)货值金额207.1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情况。
2、当事人提供的供货方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购进记录复印件各1份,证明供货方主体资质情况及当事人索证索票齐全。
3、《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1份,证明了当事人经营场所销售该批次腊八蒜的事实,及抽样的品种,数量、单价。
4、《检验报告》1份,证明了当事人销售的该批次腊八蒜为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事宜。
5、2024年6月7日,本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证明了该批次腊八蒜已售罄的事实。
6、2024年7月9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涉案产品的购进数量、销售单价、违法所得,及当事人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并且不申请复检的事实。
以上证据材料均经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签字予以确认,并形成证据链,相互印证。
2024年7月1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石市监罚告〔2024〕144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属于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一定要进一步落实主体义务、履行职责,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
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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