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41822760844986C/202407-00077 | 组配分类: |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仁里镇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名称: | 食品案件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石市监处罚〔2024〕135号 | 文号: | 无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4-07-19 |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当事人:石台县仁里镇***蛋摊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7******DUEB7R
法定代表人:徐*
身份证号:34292219***
地址: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仁里镇农贸市场
2024年4月16日,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依法对石台县丁香初级中学待用的红壳鸡蛋进行了抽样检验。经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被检鸡蛋多西环素项目不符合GB.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核查,上述鸡蛋是石台县丁香初级中学从当事人处购进的。本局于2024年6月4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立案后,办案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收集了相关证据。
经查:2024年4月16日,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在石台县丁香初级中学抽检批次的鸡蛋是2024年4月15日从当事人处购进的。2024年6月4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No:AH2024-SBJ-01792),当事人无法确定具体的供货商,当事人从所有供货商处购进鸡蛋后按照鸡蛋的种类存放于经营场所销售。因此只能确定抽检批次鸡蛋来源于三个供货商中的其中一个,且目前三家购进的鸡蛋均全部售完,无法追回。当事人红壳鸡蛋购进信息分别是:1、2024年4月14日从安徽苏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购进了15件(1件360枚),购进价158元/件、售价165元/件,货值金额2475元;2、2024年4月10日从安庆圣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购进了10件(1件360枚),购进价150元/件,售价165元/件,货值金额1650元;3、2024年4月9日从安庆市迎江区湖滨蛋行购进了10件(1件360枚),购进价145元/件,售价165元/件,货值金额1650元。当事人虽提供了三家供货商的进货票据及营业执照复印件,但不能如实说明抽检批次鸡蛋的进货来源。因当事人无法溯源,无法计算抽检不合格批次鸡蛋具体数量,因此能够认定的不合格的鸡蛋的数量仅为销售给石台县丁香初级中学的1件(360枚),上述抽检批次鸡蛋货值金额为165元,违法所得为165元。
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当事人无行政处罚信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情况。
2、经营者徐*的案件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汪**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此次案件的一切相关事宜由被委托人汪胜利全权处理。
3、石台县丁香初级中学提供的进货票据一份,证明抽检批次的鸡蛋是石台县丁香初级中学从当事人处购进的事实。
4、当事人提供了三家供货方营业执照、进货票据复印件共六份,证明供货方主体资质情况及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5、《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1份,证明了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在石台县丁香初级中学抽样的事实,及抽样的品种,数量、单价。
6、《检验报告》(No:AH2024-SBJ-01792)一份,证明了该批次鸡蛋多西环素项目不符合GB.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证明了当事人销售的鸡蛋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事实。
7、2024年6月3日,本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了抽检批次鸡蛋已售完,当事人无法追回的事实。
8、2024年6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虽履行了进货查验的义务但无法溯源的事实。
9、“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无行政处罚截图一张,证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
以上证据材料均经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签字予以确认,并形成证据链,相互印证。
2024年7月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石市监罚告〔2024〕135号),当事人于2024年7月8日向本局提交了一份《陈述申请书》,主要陈述内容如下:1、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2、购进的数量少,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3、没有主观过错,购进时不知道鸡蛋不合格。希望本局能够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减轻处罚,本局经复核,对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予以采信。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属于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且涉案物品不属于特殊食品、食品添加剂;涉案鸡蛋货值不足三千元;在案件办理中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不知其购进的鸡蛋不合格,没有主观过错。符合《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26】条、第【120】条及《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八条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本局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减轻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65元;
2、罚款10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1165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款(缴款流程:1.扫描下方的支付宝二维码或微信小程序进入公共支付平台;2.输入《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缴款书》上的20位缴款识别码,本决定书附缴纳罚没款电子缴款书)。或持电子缴款书到工行、农行、邮政银行、农商行各营业网点进行现金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台县人
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1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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