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41822760844986C/202408-00107 | 组配分类: |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仁里镇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名称: | 食品抽检案件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石市监处罚〔2024〕142号 | 文号: | 无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4-08-06 |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当事人:安徽***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2MA2***
法定代表人:汪**
身份证号:34292219***
地址:石台县仁里镇和平***
2024年5月8日,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国检测试控股集团(安徽)拓维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东柱糕点(麻烘糕)进行了抽样检验。经检验,霉菌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本局于2024年6月19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立案后,办案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收集了相关证据。案件调查期间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2024年5月8日当事人从石台***有限公司购进了5.55公斤的东柱糕点(麻烘糕),购进价格为33.44元/kg,销售价格为41.8元/kg。2024年5月8日,上述东柱糕点经国检测试控股集团(安徽)拓维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检验报告显示:霉菌,标准指标≦150CFU/g,实测值390CFU/g,霉菌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6月7日,本局送达《检验报告》(NO:TWJS24050503)时,抽检批次东柱糕点已全部售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2024年6月7日,当事人采取了召回措施,截止案件调查终结未收到召回产品。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的进货票据及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并能如实说明来源。上述东柱糕点货值金额231.99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情况。
2、当事人提供的供货方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进货票据复印件各1份,证明供货方主体资质情况及当事人索证索票齐全。
3、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李**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此次案件的一切相关事宜由被委托人李**全权处理。
4、《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1份,证明了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国检测试控股集团(安徽)拓维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抽样的事实,及抽样的品种,数量、单价。
5、《检验报告》1份,证明了该批次东柱糕点霉菌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证明了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事实。
6、2024年6月7日现场笔录1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时抽检批次东柱糕点已售完及现场检查情况。
7、2024年7月12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购进东柱糕点的基本情况,且无法追回的事实。
以上证据材料均经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签字予以确认,并形成证据链,相互印证。
2024年7月2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石市监罚告〔2024〕142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于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台县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一定要进一步落实主体义务、履行职责,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
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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