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00MB1E095871/202407-00082 | 组配分类: | 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报告书、报告表)审批 |
发布机构: | 石台县生态环境分局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名称: | 关于石台县现代农业科技示范产业园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 文号: | 石环审〔2024〕10号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4-07-09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石台县智慧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石台县现代农业科技示范产业园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并公示,现将《报告表》审批意见函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石台县现代农业科技示范产业园项目位于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横渡镇横渡村,占地面积126亩,主要建设内容为种植型智能化玻璃温室36675平方米(其中含育苗温室2475平方米、示范展示温室1980平方米);种植日光温室4392平方米;种植配套区3105平方米(含保鲜库1080平方米以及分拣处理间、水肥一体化设备区、锅炉房等);附属配套设施:装配式公厕、道路、排水、净水设备、强电、土地平整、绿化、围墙、大门及门房、景观小品等共计3000平方米。项目总投资为15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50万元。石台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22年12月19日以石发改农经〔2022〕514文对项目予以备案(项目代码:2212-341722-04-01-307702)。
二、原则同意专家组对《报告表》的技术评审意见和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开展建设和运营。
三、项目在建设期及运营期应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并重点做好以下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污染物排放控制工作。
(一)强化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燃气锅炉(12t/h、8.4MW)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后经1根10m高排气筒(DA001)排放。
锅炉废气SO2、颗粒物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中燃气锅炉排放限值要求,NOX排放执行《池州市燃气锅炉(设施)低氮改造实施方案》(池大气办〔2020〕16 号)中要求。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厂区内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屋顶及厂区内雨水收集后排入厂区北侧沟渠,不直接进入鸿凌河;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收集后通过吸粪车外运至横渡镇污水处理站处理。锅炉排水、浓水以及洗筐废水经沉淀池(100m³)收集后用于绿化。
(三)加强噪声污染防治管理。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隔声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
(四)规范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规范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按照固废“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体废物分类收集、合理处置和利用。废离子交换树脂、废滤料由更换厂家定期更换;变质、腐败番茄以及根茎叶等废农产品、废培养基质收集后定期清运,外运用作农肥,并建立转运台账;废弃外包装收集后出售至废品回收站;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五)强化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设单位应按照《报告表》中的要求做好各项风险的预防和应急措施,制定完善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加强环境风险事故管理,防止各类环境风险事故发生,确保周边环境和人群安全。燃气锅炉站建事故应急池(60m3),应急池内收集废液作为危废处置。
(六)加强项目日常环境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规章制度,设置专门环保管理机构,落实专职环保技术人员并加强能力培训;强化污染防治设施日常运行管理,规范设置排污口;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记录应真实、有效及时;按照规范制定企业自行监测方案,配备必要的环境监测仪器设备或委托有资质单位开展自行监测;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各类原辅材料运输、贮存、使用过程中的管理。
(七)加强地下水和土壤环境污染防控。按分区防渗原则,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控。严格落实厂区建构筑物防渗措施,特别是可能因渗漏对地下水水质产生影响场所的防渗措施,避免对地下水水质产生影响。
(八)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项目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后,大气污染物中有组织颗粒物排放量不得超过0.056t/a,SO2排放量不得超过0.108t/a,NOx排放量不得超过0.164t/a。严禁超总量排放。
四、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相关要求申请办理排污许可,将《报告表》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及其他有关内容载入排污许可;项目未取得排污许可前不得投入试生产或试运行。
五、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正式投入运行前,应按照规定开展环境保护设施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六、项目若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报告表》应重新审核;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报告表》应重新报批。
七、请横渡镇人民政府做好该项目的属地监督管理工作。
2024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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