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00MB1E095871/202409-00016 | 组配分类: | 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报告书、报告表)审批 |
发布机构: | 石台县生态环境分局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名称: | 池州市石台县生态环境分局关于年产10万吨碳酸钙粉体、10万吨建筑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4-09-06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安徽陵都新材料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年产10万吨碳酸钙粉体、10万吨建筑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并公示,现将《报告表》审批意见函复如下:
一、年产10万吨碳酸钙粉体、10万吨建筑材料项目位于石台县七都镇高路亭村,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3万元。项目利用原石台恒业水泥有限公司闲置土地20亩,改建生产车间及辅助用房5000平方米,购置破碎机、磨粉机组等设备改建碳酸钙及其他建筑材料产品生产线,建设给排水、变配电、消防、环保等工程,对厂区进行道路硬化、绿化等。项目建成后达到年产10万吨碳酸钙粉体(800-2000目级)、10万吨建筑材料(混合石子粒径10-30mm、瓜子片粒径5-10mm、腻子粉400-600目级)。石台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于2022年4月6日以石经利〔2022〕24号文对本项目予以备案。
二、原则同意专家组对《报告表》的技术评审意见和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开展建设和运营
三、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污染物排放控制工作
(一)施工期落实场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路面硬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等措施施工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循环使用,不得外排。散料堆场四周建防冲刷墙。施工选用低噪声设备,加强设备的维护管理,增加消声、减噪装置。固体废弃物应集中堆放及时清理。
(二)切实加强全厂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设计建设和维护管理。项目原料库、成品库封闭建设,仅预留运输车辆进出口,进出口上方设置喷雾除尘系统;两个上料口均设置喷淋装置;两个破碎车间密闭,投料口上方设置集气罩,废气分别收集各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5米高排气筒(DA001、DA004)排放;分级振动筛封闭,顶端连接集气管经2#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5米高排气筒(DA002)排放;所有皮带输送均使用U型罩密闭,皮带两端进出料口均设置水喷淋装置;两个粉磨工序分别在雷蒙磨机和立磨机及配套收尘系统中进行,气固分离后含粉尘气流经管道与各生产线包装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分别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5米高排气筒(DA003、DA005)排放。通过厂区道路硬化、配套车辆冲洗台及时清扫、定期酒水、控制车辆行驶速度等来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
项目运营期颗粒物排放执行安徽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3576-2020)表1中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表2中无组织排放限值。
(三)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原则设计、建设和使用厂区排水系统。初期雨水经过雨水收集池(新建,280m)收集后用于厂区抑尘、绿化等;生活污水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处理后,用于厂区绿化及周边菜地灌溉;车辆冲洗废水经集水沟槽汇流至三级沉淀池(新建,45m)沉淀后回用不得外排。
(四)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和配套风机采取安装隔声罩、隔震、减震等措施,确保运营期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限值要求,避免噪声扰民。
(五)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应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体废物的产生、运输、贮存、处理和处置应实施全过程控制。收集粉尘、沉淀池沉渣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于一般固废库(新建,80m)后外售综合利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场所参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相关要求进行建设:废矿物油等危险物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危废暂存间(新建,20㎡)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规范建设;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应按照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的通知》(环办〔2015〕99号)要求强化管理,特别是临时贮存转运等环节的防治措施;生活垃圾交由当地环卫部门定期处理。
四、项目在建设期及运营期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在设计、建设和运行中,应坚持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绿色有序发展理念,进一步优化工艺路线和设计方案,强化各装置节能降耗措施,进一步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落实“三线一单”分区管控要求;做好厂区绿化工作。
(二)加强项目日常环境管理和环境风险防范。企业应建立健全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规章制度,设置专门环保管理机构,落实专职环保技术人员并加强能力培训;强化污染防治设施日常运行管理,规范设置排污口;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记录应真实、有效及时;按照规范制定企业自行监测方案,配备必要的环境监测仪器设备或委托有资质单位开展自行监测;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各类原辅材料运输、贮存、使用过程中的管理。企业应按照《报告表》中的要求做好各项风险的预防和应急措施,并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加强环境风险事故管理,防止各类环境风险事故发生,确保周边环境和人群安全。
(三)加强地下水和土壤环境污染防控。按分区防渗原则,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控。严格落实厂区建构筑物防渗措施,特别是可能因渗漏对地下水水质产生影响场所的防渗措施,避免对地下水水质产生影响。
(四)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项目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后,废气污染物中烟(粉)尘排放量不得超过 1.38t/a。
(五)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报告表》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方开工建设的,《报告表》应当重新审核。
(六)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相关要求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将《报告表》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及其他有关内容载入排污许可证;项目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前不得投入试生产或试运行。
(七)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正式投入生产(运行)前应按照规定开展环境保护设施验收;项目通过验收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运行)。
五、请七都镇人民政府做好该项目的属地监督管理工作。
2024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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