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在建项目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保障居民的良好生活环境,减少施工噪音扰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音污染防治法》、《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等规定,现就规范建筑施工作业噪音问题有关事项进一步强调如下:
一、坚决执行时段控制。施工单位应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除抢修、抢险作业外,午间(中午十二点至十四点)和夜间(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影响居民正常休息的施工。
二、严格履行报审制度。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对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并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由施工单位在征求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同意的情况下提出《午间、夜间施工申请》,并提前3日向县生态环境分局和我局报告。
三、从严核准夜间施工。建设、监理单位应该从工程实际出发,从严核准施工单位夜间及午间施工要求,坚决杜绝为了追进度、赶工期,而同意午间及夜间施工。
四、落实公示公告要求。施工单位应在午间、夜间噪声污染施工前2日,向工地周边的居民进行公示公告。公示公告应在社区指导下,将公告张贴在小区宣传栏等醒目位置。
五、强化控制施工噪音。施工现场应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渣土运输管理有关规定,减少装卸及运输产生的噪音和扬尘污染;在实施打桩、浇筑砼、切割等噪音较大工序作业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噪音扰民。
请各单位按照通知要求落实,加强施工管控。我局将对各在建项目加强巡查,对发现违反规定的严格处理。
2024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