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2567528906E/202501-00052 | 组配分类: | 工伤保险服务 |
发布机构: | 石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 |
名称: | 石台县2025年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名单公告暨相关政策告知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5-01-10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关于石台县2025年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
名单公告暨相关政策告知
各参保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等规定,现将我县2025年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名单进行公告暨相关政策进行告知。
一、石台县2025年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
石台县人民医院
二、工伤保险相关政策告知:
(一)工伤认定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参保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参保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延长30日。
用人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参保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二)工伤医疗
职工发生工伤后,应在工伤保险协议机构进行治疗,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待伤情稳定后转至工伤保险协议机构继续治疗。
职工在参保地以外发生工伤的,应优先选择事故发生地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治疗,用人单位要及时向参保地经办机构报告工伤职工的伤情及救治医疗机构情况,并待伤情稳定后转回参保地工伤保险协议机构继续治疗。
工伤职工原则上应在参保地的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就医,如因伤情需要到参保地以外的医疗机构就医,应由工伤职工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转诊转院申请,由协议机构提出意见,报参保地经办机构备案后转诊转院。
工伤职工未向经办机构备案,直接转诊转院发生的工伤医疗等费用,原则上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三)工伤康复
职工需要工伤康复的,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以到协议康复机构进行工伤康复。
石台县人民医院联系电话:6024170
县工伤认定咨询电话:3295054
县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咨询电话:6020896
石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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