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239704588XL/202501-00032 | 组配分类: |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名称: | 食品案件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石市监处罚〔2024〕205号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5-01-09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市监处罚〔2024〕205号
当事人:石台县仁里镇****小吃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K0U
住所(住址):石台县仁里镇****路
经营者:刘**
身份证号:342********2275
2024年11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记录单反馈的投诉举报线索,对当事人开展现场监督检查,现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冰柜中手把风味小串(鸭肉串)食品原料与美团外卖平台店铺上的“牛肉串(一把)”产品不符,因当事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本局于当日决定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美团外卖平台上店铺的名称为:“**烧烤·**”,美团外卖平台店铺上有“牛肉串(一把)”产品在售,价格为16元/把。该“牛肉串(一把)”实际由巢湖市****有限公司生产的“小肉串”产品加工制作而成。该“小肉串”分别有“鸡肉小串、猪肉小串、猪里脊手把串、新疆风味小肉串、骨肉相连手把串、手把风味小串(鸭肉串)”六个类别,配料表中均不含牛肉成分。本局在现场查见的“手把风味小串(鸭肉串)”,配料表:鸭肉、饮用水、酱油、复合调味料(食用盐、白砂糖、味精、牛肉粉、大蒜粉、食用玉米淀粉、姜粉、白胡椒粉、白芷粉、洋葱粉),食品添加剂:复配酸度调节剂(碳酸钠、碳酸氢钠、柠檬酸钠、葡萄糖酸-б-内酯、魔芋粉)、辣椒红。
当事人自2024年10月16日起以22元/包的价格在贵池区****经营部采购了上述“小肉串”并制成成品,总计购进5包(10把/包),其中10把在美团外卖平台的店铺中以“牛肉串(一把)”为名销售,销售价格为16元/把,除此之外均在现场制售,无证据证明当事人在现场制售过程中将上述产品冒充为牛肉串销售。因投诉人购买的16元已退还,故涉案货值金额为160元,违法所得为122元。
当事人仅从事食品零售业务,体量较小,从业人员少,未做销售记录,亦无证据证明当事人在上述食品超过保质期后存在违法销售行为,故无违法所得,仅能认定被本局依法扣押的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货值金额不足三千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记录单》及订单截图各一份,证明了当事人销售以假充真产品及消费金额的事实;
证据二:当事人营业执照、安徽省小餐饮信息公示卡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的事实;
证据三:美团外卖平台截图3张,证明当事人在美团外卖平台的名称、月售量、销售以假充真产品等事实;
证据四:2024年11月13日的《现场笔录》一份、涉案物品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销售以假充真产品及产品信息等事实;
证据五:2024年11月21日及2024年12月02日《询问笔录》各一份、票据1张,证明涉案物品的来源、数量、价格及当事人销售以假充真产品等事实;
证据六:2024年11月27日《现场笔录》一份、贵池区*****营部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进出库记录截图5张,证明当事人购进涉案物品的时间、数量、价格等事实;
证据七:2024年11月14日《询问笔录》一份、微信聊天记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退款的事实;
证据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一张,证明当事人尚未被行政处罚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签字认可。
2024年12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石市监罚告〔2024〕205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和途径。当事人接本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未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将“手把风味小串(鸭肉串)”冒充“牛肉串”销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之规定,构成了在销售的产品中以假充真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办案人员建议县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手把风味小串(鸭肉串)”产品;
2.处以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两倍的罚款,罚款人民币320元;
3.没收违法所得122元。
以上罚款合计:442元。
当事人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以下方式之一缴纳罚款:1、当事人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农业银行石台县支行(收款单位名称:石台县财政局,地址:石台县城关人民路,账号:066001040009762)。2、当事人持处罚决定书到本局开具缴款通知单并在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线上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台县人
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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