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239704588XL/202411-00093 | 组配分类: |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名称: | 食品案件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石市监处罚〔2024〕192号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4-11-29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市监处罚〔2024〕192号
当事人:石台县**便利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722MA*******6;
住所(住址):石台县横渡镇六房村**组1号;
经营者:储**;
身份证号:342728********1018
经营范围:烟草制品零售;烟花爆竹零售;食品销售。
2024年11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开展日常检查,在当事人公示牌处发现经营者储招满健康证明已超过有效期,并于当日立案调查,立案后,我局依法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询问调查,并调取相关证据材料。
在调查过程中我局未对当事人采取任何行政强制措施。
经调查,当事人储招满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健康证办理时间为2023年9月6日。该健康证明有效期为1年,已超过有效期。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有效身份证明和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当事人从事散装食品销售的事实以及经营主体资格;
2、当事人超过有效期健康证明一份,证明当事人健康证明已过期;
3、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事实;
4、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事实。
以上证据材料均由当事人签字认可,并经查证属实。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1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石市监罚告[2024]19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的规定。属于健康证明超过有效期,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六)项: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石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4年11月2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